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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3万元买的“试驾车”实为“事故车” 法院判决卖方三倍赔偿售车款

AI划重点 · 全文约2755字,阅读需8分钟

1.田涛在鹏程公司购买的退役试驾车被发现曾出过两次事故,要求鹏程公司赔偿三倍车款39万元。

2.鹏程公司辩称与田涛无买卖合同关系,但法院认为马卫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鹏程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由于鹏程公司未向田涛披露车辆事故情况,法院认定鹏程公司构成销售欺诈。

4.最终,法院判决鹏程公司赔偿田涛三倍车款共计39万元。

以上内容由腾讯混元大模型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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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涛从鹏程公司处购买退役试驾车,但提车后发现车辆曾出过两次事故,遂以销售欺诈为由将鹏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鹏程公司赔偿三倍车款39万元。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鹏程公司系车辆销售主体,且其隐瞒车辆事故构成欺诈,判决支持田涛的诉请。

原告田涛诉称:田涛在鹏程公司的4S店购买了一台退役试驾车,并向鹏程公司支付购车款13万元,店员马卫向田涛交付了由鹏程公司出具的《购车证明》。然而,田涛提车后发现车辆存在两次出险事故,车辆曾更换过底盘护板、前下摆臂、左前门把手座总成以及车辆电池,而鹏程公司从未向其告知这些情况。田涛认为,鹏程公司构成欺诈销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要求鹏程公司赔偿三倍车款39万元。

被告鹏程公司辩称:万里公司与鹏程公司是前店后厂的关系,销售员马卫是万里公司的员工,鹏程公司未与田涛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且结合《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以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记载,车辆卖方是刘达。

万里公司述称:万里公司虽与鹏程公司在同一地址经营,但案件与万里公司无关。

马卫述称:车辆实际是董思所有,董思将刘达的身份证件交予自己,自己与田涛共同去往旧机动车市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中刘达的姓名是自己代签。鹏程公司与万里公司的业务章都在店内,自己是万里公司的员工,因田涛索要,自己向田涛出具了《购车证明》,未仔细看就加盖了鹏程公司的业务章,还向田涛赠送了鹏程公司的车辆保养优惠券。

董思述称: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因使用刘达购车指标所以车辆登记在刘达名下,车辆保险是以万里公司的名义购买。自己收到了田涛转账支付的13万元车款,此事与鹏程公司无关。

刘达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未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鹏程公司是否为车辆出卖方以及是否构成销售欺诈。

案涉车辆虽然由刘达过户至田涛名下,但马卫称是其办理过户手续时代刘达签名,加之董思称车辆实为自己使用,刘达仅为车辆指标人,现刘达下落不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田涛与刘达实质并无买卖车辆的合意,载明卖方为刘达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因欠缺当事人真实缔约的意思表示而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田涛前往4S店查看车辆并与马卫洽商,该店面所在地址系鹏程公司的登记注册地,交易当日马卫向田涛交付了加盖鹏程公司业务专用章的《购车证明》,其上载明:“购车人田涛在鹏程公司购买退役试驾车一台。在鹏程公司享受首任车主权益,三电终身质保(电池、电机、电控)。每年车辆公里数不超过3万公里,车辆非运营车辆。”马卫还向田涛交付了多张加盖鹏程公司业务专用章的优惠券。

鹏程公司辩称其与万里公司经营地址相同,马卫是万里公司的员工,故鹏程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此,法院认为,鹏程公司及马卫未向田涛披露上述情况,田涛无从知晓两公司及人员的内部关系,其作为买方构成善意且无过失。因此,马卫在鹏程公司经营场所内以加盖业务专用章的方式实施销售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应视为鹏程公司的销售行为,案涉车辆买卖发生于田涛与鹏程公司之间。田涛依据指示向董思支付了购车款13万元,已依约履行了货款支付义务。此外,在发现车辆问题后,鹏程公司的员工史琉亦出面与田涛多次沟通调换车辆事宜,更加印证鹏程公司系车辆出卖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同于自然人之间的二手车交易,鹏程公司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其营业范围包括汽车新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在销售车辆之时,鹏程公司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车辆真实信息的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知悉车辆真实情况的权利。

该案中,董思述称自己是车辆实际使用人,对此,鉴于马卫认识董思,且鹏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三与董思曾为合作伙伴(共同担任万里公司关联公司即千里公司的股东),因此,法院有理由相信鹏程公司明确知悉车辆的来源和具体情况。然而,鹏程公司故意告知田涛该车辆为“退役试驾车”,与普通消费者关于该车仅用于客户试乘试驾体验的认知明显相悖,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已查明事实,车辆在交易发生前半年曾出过两次事故,且第二次事故保险理赔金额较大,已超出交易价格的三分之一,上述情况明显影响车辆价值,鹏程公司却予以隐瞒,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鹏程公司作为专业经营者,明知车辆存在事故记录而故意隐瞒,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购买意思表示,存在欺诈行为,现田涛基于惩罚性赔偿规定要求判决鹏程公司予以三倍赔偿共计39万元,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其交易安全关乎社会公众利益。试驾车通常是汽车经销商提供给潜在客户试驾的车辆,在市场上受到追求“准新车”且预算有限消费者的青睐,为保证此类交易的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均应注意规避相应风险。

对于销售者而言,须以诚信为本,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商家应基于其对车辆信息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如实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相关信息,在售前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测,并在合同中明确交易主体、车辆型号、里程数、事故记录及车辆瑕疵等,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此外,还应加强证章及员工管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避免表见代理风险。

对于消费者而言,需通过“多问、多查、多留证”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要多问。问清车辆来源,明确车辆是尚未办理正式牌照还是已由经销商完成首次登记上牌,在法律上属于新车还是二手车范畴,确认车辆售卖方的主体身份。问清车辆保养及维修记录,了解实际车况和车辆瑕疵,判断交易价格与车辆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理性消费,避免因贪图低价或赠品优惠等心理而蒙受损失。

二是要多查。除了向商家询问获悉相关情况外,可通过车架号在第三方平台的APP或小程序查询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及事故信息。一般而言,试驾车相较普通二手车的里程较短,但该类车辆可能存在因频繁急加速、急刹车等试驾行为导致的核心部件隐性磨损,因此,建议买家除了进行外观检查和试驾体验外,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车辆检测报告。

三是要多留证。将已沟通确认的事实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以便减少后续争议和法律风险。在纠纷发生后注意留存证据,保留好交易文件以及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案例中的买家田涛虽最终取得胜诉结果,但由于其在车辆交易时是与刘达而非鹏程公司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而收款人又是董思,故在鹏程公司对合同主体提出异议时,田涛的举证难度及诉讼风险均会大幅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确立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规则,强化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法律威慑,成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遇到不良商家时,消费者可通过积极协商、12315热线投诉、寻求消协调解或提起诉讼等多方途径进行维权,运用法律武器最大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均系化名)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通讯员 王哲 王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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