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销售说好这个是‘子母车位’,可以停两辆车,我才买的,入住了我才发现只能停一辆!”徐州消费者杨先生向消保部门投诉,称自己陷入“消费欺诈”。徐州市泉山区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里并未标注车位的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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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子母车位”只能停一辆车 实际签订的是“普通车位合同”
2024年5月10日,消费者杨先生来到泉山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20年购买了一套房产,2024年4月入住后在物业处花费11.4万元购买了“子母车位”,现无法停放两辆车,要求退还购买车位费用11.4万元。后与物业进行交涉无果,求助泉山区消协。
消协工作人员核实后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但其提供的两份合同并未标注车位的尺寸。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时候只有一辆车,四个月后又购买了一辆,两车停放需要9米的距离,而物业提供的“子母车位”不到8米,导致无法停放两辆车。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物业方提供的车位实际就是一个停车场的边缘地带,多出的位置是公共地域,并不是标准的子母车位。而且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向消费者明确所售商品的尺寸、价格等详细内容,存在过错。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仔细查看合同中是否为“子母车位”,签订的实际是普通车位合同,存在过错。综上所述,泉山消协并不支持物业退还购买车位费用的诉求。经过调解,物业方答应消费者在地下车库未售出车位临时停放。杨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子母车位”只是口头承诺 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徐州市泉山区消费者协会介绍,“子母车位”实际上是销售方的一种口头承诺,并没有对规范的尺寸进行明确。在签订合同时,销售方也没有对尺寸进行明确,这可能涉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消费者在消费时应当注意问眀尺寸等关键信息。
【律师提醒】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签合同应仔细审查合同关键条款
江苏传兴律师事务所主任蔡长虎认为,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问题,同时也反映了合同履行中的瑕疵履行和责任划分问题。
本案中,物业在销售“子母车位”时,未明确标注车位尺寸,也未向消费者说明车位的具体情况,仅以口头承诺代替书面约定,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车位无法满足其停放两辆车的需求。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关于经营者应显著标明商品或服务详细信息的规定。
从合同履行角度看,物业提供的车位不符合消费者购买“子母车位”的预期用途,构成瑕疵履行。然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未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也未明确要求标注车位尺寸,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蔡长虎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关键信息(如车位尺寸、车位类型等),必要时可要求书面确认,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消费纠纷。通讯员 苏消保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兢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