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的地板革产品到货,实物仅有商家标称厚度的1/2左右。经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河分局协调处理,商家给消费者退还差价,并额外补偿且道歉。
图源 视觉中国
【案情简介】
地板革厚度比标称“缩水”
商家退还差价并补偿道歉
2024年11月24日,湖南省常德市消费者孙先生向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河分局投诉,称其购买被投诉人公司销售的地板革产品(价款共计2096元)标称厚度是2mm,结果收到的货品厚度却为1mm,厚度存在偏差。
分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被投诉人公司负责人了解情况,并对该公司注册网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工作人员立即对该款产品进行了核对,发现地板革厚度误差虽尚未达到消费者描述的范畴,在0.1mm之内,但仍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现象。秉持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分局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经协调,商家已向消费者退还薄款差价以及88元额外补偿(合计288元),并对消费者孙先生赔礼道歉。消费者孙先生对分局调解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同时撤销该件投诉。
【案例评析】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信息
应当真实全面不虚假
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河分局表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若经营者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在日常处理有关消费产品瑕疵投诉相关问题时,应及时关注消费者的诉求要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处理,确保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
【律师提醒】
若商品有瑕疵并非不可销售
但经营者应提前告知消费者
江苏致邦(自贸区南京片区)律师事务所夏磊律师认为,有瑕疵的商品并非绝对不可销售,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购买前告知该商品存在的瑕疵,且存在的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营者免费提供的商品也适用同样的规则,如果存在瑕疵的,也应当提前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有瑕疵而经营者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如果只是商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经营者有权拒绝惩罚性赔偿。
通讯员 苏消保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薄云峰
校对 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