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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是否有效?对用人单位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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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经常能看到“旷工时间”与“扣发工资”不成比例的规定。比如,“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或者“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或其他比例。

从用人单位角度,其初衷可能是为了严肃劳动纪律,提醒员工不要随意旷工,也可能是借鉴了其他企业的规章制度模板,认为这是一个“业内普遍做法”或“行业惯例”。

从员工角度,假设该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大家都同意这样写,而且定稿后的规章制度,员工自己也在上面签字了、签收了,从诚信角度,是否也要视为自己已经认可,不能随意反悔?

这两种角度,都有一定的合理性。

如果,双方都认可,并自觉执行,一般也没什么太大问题。

但是,如果双方发生了纠纷,员工突然不认可了,反悔了,裁判机关将如何认定?

 

对此,我们检索了一些判例,并按时间顺序排列:

 

判例1: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6民初29123号

裁判观点:

七、2016年2月扣发的工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6年2月多扣工资人民币287元。

原告主张其在2016年2月25日请假,当月被按旷工处理,扣发3天工资人民币380元,该款项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其主张根据被告的规章制度,原告请假未获审批,应当按旷工处理,被告扣发三天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应款项。经查,原告提供的请假条确无工作人员签名审批,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其请假获被告同意,故其在2016年2月旷工一天有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应工资应当予以扣发。关于被告主张依据规章制度扣发三天工资的问题,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被告在其规章制度中关于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本院对该规定不予采信。综上,经核算,被告应当扣除原告的工资为人民币93元(人民币2,030元/月÷21.75×1天),多扣部分人民币287元(人民币380元-人民币93元)应当予以返还。

 

判例2: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1971民初20382号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义务支付提供劳动义务期间的报酬,原告对被告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的行为,是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违反了公平原则,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判例3: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苏0582民初2036、3391号

裁判观点:

关于旷工九天扣款,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岗位调整进行协商,进行了相应的考勤打卡申报,应认定未旷工。某公司对“某地产”不是调整后的无锡工作地点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信。且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违反公平原则,没有合理性,故扣款14482.76元应予返还。

 

可见,从裁判机关角度,目前有判例观点认为,旷工一天扣多天工资,是变相剥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不具有合理性,属于无效条款

故从用人单位角度,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一天扣多天工资”的做法,至少可能导致以下法律风险:

1.劳动者仅仅旷工一天,用人单位扣除了多天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多扣除的其他天数的工资——多扣的钱,还得退回去。

2. 劳动者仅仅旷工一天,用人单位扣除了多天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诉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即俗称的N)——也即俗称的“员工炒公司,公司反过来还要给员工支付补偿金”。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感谢您阅读本文,且阅读到此处,在此向您献上诚挚的谢意,今后也请多多支持及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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