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重点查处非法改装、违规充停等行为,并对典型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警示:
违法对象:杭州市拱墅区前途餐饮店
违法事实:2025年2月26日,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的杭州市拱墅区前途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其室内给电动车充电,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杭州兴贝水产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5年3月10日,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俞章路的杭州兴贝水产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层疏散通道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违法对象:杭州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5年3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在对杭州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单位室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杭州市滨江区安雅足浴店
违法事实:2025年3月5日,杭州市滨江区安雅足浴店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该单位前台大厅进行充电,该单位未制止员工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杭州市钱塘区远阳酒店
违法事实:2025年2月27日,杭州市钱塘区远阳酒店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劝阻。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王某
违法事实:2025年3月10日,王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白乐桥实施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杭州虹炜棋牌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5年3月6日,杭州市余杭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虹炜棋牌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萧山区
违法对象:杭州萧山麒越初见养生馆
违法事实:2025年3月12日,杭州市萧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杭州萧山麒越初见养生馆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临平区
违法对象:杭州博鸿建设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5日,杭州博鸿建设有限公司的单位员工违规在室内给电动车充电,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杭州红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5年3月13日,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杭州红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九州星座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
违法事实:2025年3月3日,杭州市富阳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对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富阳分公司管理的某某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物业员工在小区5号楼首层安全出口处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桐庐县城南街道建业停车服务部
违法事实:2025年3月11日,桐庐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桐庐县城南街道建业停车服务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予以制止、劝阻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
违法对象:建德市旭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5年3月12日,建德市消防救援大队、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在对建德市旭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单位室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同时对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进行批评教育。
违法对象:杭州诚市能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2025年3月4日,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对杭州诚市能量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在疏散通道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该单位作为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未尽到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责令现场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