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
你是否遇到过
下面这些情况?
网购买到的商品货不对版
浏览网页广告疯狂弹窗怎么也关不掉
办卡后商家“卷钱”跑路
吃个饭餐具还要额外收钱
……
今天
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都说“吃亏是福”
但这个“亏”
可不能体现在咱消费者身上
为了让更多消费者能
敢消费、愿消费、享高品质消费
增城可是用实际行动说话
👇👇👇
PART.01
消费遇陷阱?增城出手了!
区消委会从2024年处理的消费投诉中
选取并发布社会关注度高、
与群众联系密切、富有警示教育意义的
四大典型消费维权案例
通过发布案例案情及消费提示
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和消费教育
敦促商家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助力增城消费环境进一步优化提升
▲资料图
案例一:
直播课程违法,消委维权退款
2024年9月,消费者王小姐在抖音看到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宣传1000元直播课程包教会开通直播号、涨粉及视频剪辑。王小姐交款后上课发现主播要求学员“翻墙”,且涨粉教程与实际差距甚大。为避免触犯法律,王小姐要求经营者退款却遭到拒绝,遂向区消委会投诉。经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协商调解,向经营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最终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退回王小姐1000元。
案例点评
该案例中,经营者销售时隐瞒了涨粉的难度以及需要“翻墙”的操作,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尽到真实、全面信息告知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规定,理应解除合同或对消费者作出赔偿。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短视频培训学习短视频制作、运营、涨粉等方面的知识,提升个人技能,提高收入水平。消费者应尽可能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经营年限较长的机构,对商家作出的培训内容、师资质量、收费标准、退费条件等方面的利好承诺,建议通过书面合同予以确认,勿轻信商家口头宣传。
案例二:
充电桩撤场余额难还,消委会协调挽回损失
2024年11月26日,张女士向增城区消委会投诉称,其于2024年10月25日在小区的充电桩充值了200元,用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没想到仅仅1个月之后,张女士想充电时就发现充电桩公司已经撤场了,充电桩公司既没有提前告知用户,也没有在小区公示退款渠道。张女士便在充电桩平台上申请退还剩余充值款项,平台未处理其退款请求,在线客服不回信息,客服电话也打不通,无法联系到充电桩公司处理平台余额退款问题。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增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到该充电桩公司办公场所开展调解工作。经工作人员协商调解,商家同意退回张女士余额192元。随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联系张女士核实,张女士表示已收到退款。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告诫充电桩公司要改进服务质量,充电桩撤场后要做好消费者的售后工作。
案例点评
共享充电桩的出现,无疑极大地便利了居民的生活,但各式消费纠纷也随之而来:充电桩充不满电、充电过程中损坏电动车、余额无法退还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该案例中,充电桩运营商撤场后未能继续提供充电服务,理应退还消费者余额。增城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充电前要仔细了解充电桩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保留好相关的付款记录等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同时呼吁各大充电桩运营商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合理收取充电费用,做好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以及充电桩的电费、服务费明码标价工作,并及时为消费者提供售后保障服务。
▲资料图
案例三:
“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调解商家免费换新车
2024年7月,市民蒋先生反映在增城区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新能源汽车,行驶3天后车辆出现动力问题。经4S店检测,确认车辆动力蓄电池存在问题。蒋先生要求商家为其更换汽车,商家表示没有达到汽车更换标准,只可以为其更换零件。蒋先生不接受,遂向区消委会投诉。经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协商调解,并向商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商家最终同意为蒋先生换一辆新车。
案例点评
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应该怎么办?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新规对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的要求是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万公里,保修期的要求是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两个期限都是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和保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同时,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汽车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出现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汽车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蒋先生购买的汽车在7日内出现了动力蓄电池方面的质量问题,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商家理应为蒋先生更换新车。
案例四:
未告知黄金饰品计价方式,消委会介入调解
2024年7月,消费者肖女士向区消委会反映,其在某广场的黄金饰品店购买了1对黄金戒指,购买时销售人员并未说明商品为一口价,也并未说明商品克数为多少。经自己称重后,发现商品一个2克、一个1.4克,该商品与商家出售的商品价格差距太大,当时该商家店铺标明黄金价格为600元左右一克,而其购买的2克戒指却高达2100多元,1.4克戒指为1400多元。肖女士要求换回同等价钱按克重计价的黄金戒指,被销售人员拒绝,遂投诉到区消委会请求帮助退换。接到投诉后,区消委会迅速介入调解,向被投诉商家核实情况。经共同查阅店内监控,销售人员确实存在未告知该黄金戒指以件数为计价单位,并非以克数为计价单位的情况。经调解,商家表示同意更换,双方达成一致。
案例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交易前告知消费者其所购黄金商品的计价方式、重量等重要信息。黄金饰品属于贵重商品,消费者在选购黄金饰品时,应当向商家全面了解预购商品信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尤其注意规格型号、重量、计价方式等重要信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资料图
消费品质大提升
近年来,我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消费维权机制,构建“大消保”工作格局,从多元化解消费诉求、牵引精准监管执法、支持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发力,大力开展消费维权效能提升、消费环境优化、消费牵引监管执法、消费维权智慧支撑、消费品质提升“五大行动”,着力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
▲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PART.02
做个精明的消费者,你有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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