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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公布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济源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优化消费环境为目标,统筹力量集中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着力营造了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激发消费市场活力。现公布十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不合格羽绒服案


2024年1月22日,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济源某服饰店的羽绒服经抽样检验,绒子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14272-2021《羽绒服装》标准一等品要求,依据《羽绒服装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羽绒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停止销售不合格羽绒服、罚款5173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不合格陶瓷坐便器案


2024年9月30日,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转交线索:济源某卫浴销售部销售的陶瓷坐便器,在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样检验,安全水位项目不符合GB/T6952-2015标准,依据《陶瓷坐便器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陶瓷坐便器3件,违法所得1200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陶瓷坐便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293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4日,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源某自行车商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4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超过450mm,外观与该车的《产品合格证》不一致。2024年10月24日,经河南省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论为:尺寸限制(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的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进4辆该批次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共计540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购进电动自行车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4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普通皮鞋冒充“军品”案


2024年8月1日,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监管时发现:济源某皮鞋厂在“1688”平台店铺销售皮鞋图片显示“枪林弹雨、实心好底、军靴、战术靴”用语。

当事人以“军品”用语招揽顾客,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

格式合同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案


2024年1月11日,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济源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使用的格式合同,存在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经查,该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中的丙方)与消费者(合同中的甲乙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第八条内容为:“在本合同经甲、乙、丙叁方签字成立时,甲乙双方应向丙方足额支付佣金。甲乙双方如在签约当日不能按时缴纳丙方佣金,甲乙双方均同意丙方在各自应得(应付)的房款中优先扣除佣金。”该《房产买卖合同》不合理地免除了其自身责任,加重了甲乙双方责任、限制了甲乙双方主要权利。

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免除自身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

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4月15日,济源某生活美容服务部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发布普通食品广告时使用“强化白血球的杀菌功能增强免疫力”“缓解肝脏过度劳累远离三高人群改善酸性体质细胞再生避免角质老化”等用语,发布化妆品广告时使用“最强美白消炎安瓶”等用语。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九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

保健食品广告中对安全性进行保证


2024年9月4日,济源某商贸馆在微信小程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其广告内容中标注有“硒颗粒安全稳定、儿童补硒安全的”字样,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对安全性进行保证。  

当事人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对安全性进行保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八:

摄影工作室价格欺诈案


2024年1月25日,济源某摄影工作室在抖音平台开展团购套餐活动,利用划线价格与实际售价对比销售,使消费者误认为实际售价是在“划线价格”基础上的优惠后价格,对消费者具有欺骗性和诱导性,已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九:

转供电多收电费案


2024年2月28至29日,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济源某物业服务公司商业用户电费调查时发现:该公司2022年、2023年,在转供电过程中两年共多收用户电费337070.26元。至结案时该公司已退还商户317376.33元,违法所得19693.93元。

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违反了《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93.93元、罚款39387.8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十:

涉老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26日,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以免费体验医疗器械、签到领取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现场,现场向老年人宣讲养生知识并介绍医疗器械、沙棘等产品。宣称产品可以用于“高血压”“眼疲劳”“老花眼”的治疗和保健,“由几十种名贵中草药成分组成,采用最新高科技技术”等,在产品介绍过程中存在对商品的性能、功能做虚假宣传的情形。

当事人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济源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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