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福安市公安局关于规范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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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公安局关于

规范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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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公民户口准确性、唯一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和《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闽公综【2021】275号)要求,福安市公安局对全市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进行规范,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户籍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火化证及声明;

(五)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二、公民死亡后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辖区派出所、民政和卫健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户籍地派出所将采取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通知死者亲属,提示其应为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对接到通知后,仍不配合办理死亡人员户口注销或无法联系到死亡人员亲属的,户籍地派出所将在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30天后注销户口。

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为死亡公民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群众给予理解和支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特此通告。

                       

福安市公安局 

2025年3月14日

供稿:治安大队
编辑:王誉洁
校对:陈灵洁
审核:缪君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