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量贩零食店在二三线城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消费过程中存在不少猫腻,如赠品收费。
2.消费者阿珂和林女士分别在苏州、南京以及上海的来伊份门店购买零食时,发现店员宣称的赠品实际上是收费的。
3.然而,来伊份方面回复南都记者称,“公司已积极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并妥善处理了,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法律人士指出,店员宣称赠品实际收费的行为,属于虚构优惠条件,已构成价格欺诈的典型表现,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
5.律师建议消费者维权途径及索赔方式包括固定证据、协商解决、投诉或起诉行政投诉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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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零食刺客来伊份,不敢相信这点东西(7包零食)要77元。”
“来伊份强买强卖,134块钱的东西用了我20元优惠券,又在前台强加了20块钱东西说是送我的,实际看订单是收费的。”
过去两年,量贩零食店在二三线城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消费过程中却存在不少猫腻。近日,南都记者接到多名消费者爆料称,在苏州、南京以及上海的来伊份门店购买零食,结账时店员表示可以送一些赠品零食,但买单后却发现这些所谓“赠品”实际上是收费的。
对于上述情况,来伊份方面回复南都记者称,“公司已积极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并妥善处理了,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但南都记者了解,消费者在投诉后收到的反馈是店员误操作,给出原价退款的解决方案,且退款后商家将订单关闭,消费者无法查询到单号。
声称送赠品实际却收费,店员称是误操作
2024年7月13日,来自南京的阿珂(化名)去医院看望住院的朋友,去之前她在附近的南京万达茂来伊份门店买了点零食,付款前店员表示可以赠送粽子和梅子牛肉,但在结账时“赠品”却显示为收费商品。
“总计选购了124元的零食,用我账户里的20元优惠券后总价本应该是104元,这时候店员在前台拿了一个粽子说送我,我说给住院的朋友送粽子不方便,然后她在袋子里塞了四五个小包装的梅子牛肉,最后结账时付了122元”,阿珂表示,很明显梅子牛肉收费了,但店员却坚持说梅子牛肉是送的。
为了尽快去医院看朋友,阿珂选择付钱离开,然而更让阿珂气愤的是,店员没有提供纸质小票。“我把零食送给朋友之前特意翻了袋子,没有找到纸质小票,最后在小程序里找到电子账单,证实了梅子牛肉是我自己付的费用,价格是18.47元。”阿珂称。
意识到被骗后,阿珂致电来伊份总部投诉,最终收到的反馈是店员不小心操作,并非故意,但阿珂并不认可这一说法。
阿珂的订单信息。
来自上海的宝妈林女士(化名)也有过同样的经历。“带娃去来伊份买零食,结账的时候收银员说有一张满70减7元的会员优惠券可以用,接下来就开始了她的话术——等一下,还有赠品。”林女士发帖称,这名收银员拿了一包五香小花生给她。但结账后林女士发现9.9元的花生竟然出现在账单中,并未标注赠品,优惠明细中也未显示扣除。
“投诉过后,总部联系我说跟门店协商好可以退款,但店员还是不承认自己故意欺骗,反而跟我说,用过优惠券后相当于用2.9元买了一包9.9元的花生。”林女士向南都记者表示,更让她生气的是“送”的一包五香小花生是临期食品,保质期只剩下20多天。“仔细想想,在来伊份经常遇到店员好心送赠品的情况,但之前一直没有留意赠品是否收费。”
林女士的订单信息。
“赠品收费”非个例,来伊份回复“已妥善处理”
值得关注的是,在林女士的帖子下面,有数十条留言表示,自己也有类似经历。
“刚买的来伊份,149元满减20元,是送东西,但送的三个月饼21块钱,我还要倒贴1元,送的月饼保质期60天,只剩下25天。”
“原来不是我一个人遇到!男朋友圣诞节买的零食,店员强制拿了一包猪肉脯,就云里雾里地付钱了,回家一看一包猪肉脯20多,分量特别少,从那之后再也不去了。”
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亦有大量关于来伊份赠品收费的投诉。
“2025年1月29日,在来伊份苏州西城永捷生活广场广济南路店消费(门店编码213V),被营业员忽悠扫码称可以送东西,扫码后给了3根鳕鱼肠,结账时再次确认是送的(可以调看当时的监控),但后来核对购物清单发现,所谓送的东西直接给我打在清单里了,当时用了张满99减20的优惠券,送的3根鳕鱼肠又收了我18.32元。”刘阿姨(化名)在黑猫投诉平台上称,“这不是典型的强买强卖吗?非常恶劣的行为,希望商家可以净化购物环境,不要用这么多套路。”
对于上述消费者提及的情况,来伊份回复南都记者称,“公司已积极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并妥善处理了,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公司始终将消费者的满意度放在首位,对于任何可能影响消费者体验的情况,我们团队都会认真对待并及时解决。”
但阿珂向南都记者表示,向来伊份总部以及工商局投诉过后,她先后接到了来伊份门店店员、店长和区域经理的电话,但始终没有人承认这一欺诈行为,反而提出质疑,“没给你小票你怎么发现多给你算钱了?”“我当时经济情况比较紧张,而且他们的态度逐渐敷衍,我就先接受了原价退款的赔偿方案”,阿珂称。
律师分析:构成欺诈,可要求三倍赔偿
法律人士指出,店员宣称赠品实际收费的行为,属于虚构优惠条件,已构成价格欺诈的典型表现,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价格法》第14条规定:禁止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
“如店员明确表示赠品免费,但实际收费,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赠品收费)或虚构事实(谎称免费),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定,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上海中联(广州)律师事务所吴迪向南都记者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价款三倍赔偿,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此外,吴迪向南都记者强调,临期食品未过期,质量合格且可安全食用,商家可通过促销等方式销售或赠送,但需要单独陈列并显著标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0条之规定,商家需告知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若未告知临期情况,可能构成隐瞒重要信息或欺诈。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之规定: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临期食品若未标注或误导保质期,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可要求退换赠品,若因食用临期食品造成损害(如健康问题),可主张医疗费等赔偿。”
律师建议
消费者维权途径及索赔方式
1)第一步:固定证据
保留购物小票、赠品包装、店员承诺的录音或聊天记录等,证明赠品收费及临期未告知的事实。
2)第二步:协商解决
与商家协商退款及赔偿,明确要求退一赔三(针对欺诈)或退货(针对临期食品)。
3)投诉或起诉
行政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12315平台)或通过微信小程序(全国12315平台)举报商家欺诈及销售临期食品未告知的行为,要求行政处罚。
民事诉讼:若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主张三倍赔偿;或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主张价款十倍赔偿(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律师建议:各位消费者积极行使权利,通过法律手段遏制商家不诚信行为,同时注意保留证据以提高维权成功率。
出品:南都政商数据新闻部
采写:南都记者 马宁宁 发自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