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底,消费者宋女士在广州东站附近的商场闲逛时,偶遇一则“明星造型师免费设计发型”广告,并在推销人员的指引下,来到A美发店由所谓的明星造型师为她进行剪发。由于推销人员说的是免费设计发型,宋女士剪发前并未询问具体价格。在剪发过程中,造型师又给宋女士提了很多造型方面的建议,两人沟通十分愉快,宋女士觉得与这位造型师很聊得来,而且她也希望改变一下形象,于是又同意了做烫发、头发护理等服务。等做完发型后,宋女士被告知需支付6000多元,她表示这完全超出自己的预算。正当犹豫时,造型师称店内有充值优惠,充值18888元可以打五折,折后本单消费只需3000多元,且充值成为会员后,以后都能打折。宋女士认为打五折可以接受,于是进行了充值。
时隔4个月,宋女士再次前往A美发店,却发现该店已经结业,但宋女士并未收到任何商家闭店的通知。经查询,宋女士发现该店只与商场签订了半年的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后撤店。其后,宋女士联系了撤店告示上的电话,对方表示宋女士剩下的充值余额可以到B美发店使用。这次宋女士多留了心眼,随即查询了B美发店的经营主体状态,查询后大吃一惊,此时B美发店的经营主体竟已进入清算注销流程。也就是说,经过相关法定流程后,B美发店也会闭店停业。此时,宋女士想起了她十分信任的造型师,于是微信询问他的意见。造型师建议她前往C美发店继续使用充值余额,并承诺如果他回到广州,一定会去C店为宋女士做发型。
宋女士半信半疑地前往C美发店,发现门店偏远,收费极高,仅普通剪发就要498元/次,而且充值余额还只能按照原价进行消费,不能享受五折优惠。为此,宋女士认为商家已无法依照原来的约定提供服务,便向商家提出要求全额退款。对此,C店表示不承担提供服务之外的任何责任,不同意退款,并且需要宋女士先签署同意书才能使用充值余额进行消费。宋女士犹豫再三,决定向市消委会投诉。
接诉后,市消委会仔细调查了宋女士手头的证据,发现宋女士向A店支付18888元时,收款方并非该店,而是另一个体工商户的账户,且除了一张微信支付的截图外,没有其他证据。由于宋女士缺少必要证据,且A店撤店告示中的联系电话表示只负责协助消费者转店,不同意接受调解,因此联系A店开展调解的维权途径难以实现。同时,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发现A、B、C店的经营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联。据此,市消委会从多个角度向宋女士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
一是从法律角度分析,B店、C店与宋女士均未发生消费关系,难以要求B店、C店承担退费责任。由于A、B、C店的经营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联,因此宋女士只能向A店主张充值余额的返还。基于A店闭店前未通知宋女士,宋女士可以要求A店经营主体的清算组承担对债权人(宋女士)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宋女士未与A店订立书面合同,支付凭证上显示的收款方也不是A店,这让宋女士进一步陷入维权举证困难的局面。
二是从A店撤店的处理方式上分析,B店是主要接收A店顾客的美发店,可以推断B店与A店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而B店正处于清算阶段的事实表明,将A店顾客指引到B店只是一个“缓兵之计”,待B店清算完毕,该店也会闭店,已充值未消费完毕的消费者同样面临维权困局,这极有可能是职业闭店人的套路。所谓职业闭店人,就是专门给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的公司设计“跑路”方案,处理善后工作的群体。这里的B店极有可能是为A店撤店善后而设的:表面上看,A店撤店后由B店承担责任,为顾客提供转店消费的处理方案,但实质上B店也会随时闭店,顾客转到B店后权益并不能得到保障。
三是造型师向宋女士推荐C店表明,C店与造型师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本案中,宋女士选择在A店充值,是因为充值能享受更大力度的优惠,而且她对造型师十分认可,让她产生在该店长期消费的意愿。显然,造型师希望再次利用宋女士对他的信任,建议她转到C店消费,如果宋女士听从其建议,则正好为C店带来新的顾客。由此可见,造型师实质上是A店和C店的“拓客”主力军,他虚情假意地承诺消费者会为她做发型,其实是看中消费者有可能再一次进入“套路”在C店充值消费,本质是唯利是图,漠视消费者权益。
经过上述分析,宋女士如梦初醒,对当初被造型师“洗脑”后冲动充值的行为后悔不已。为了及时止损,宋女士无奈接受转到C店消费。同时,消委会建议其尽快消费完毕,并且警惕C店的套路,拒绝再进行任何充值,守护好自己的权益。
【案例点评】
预付式消费维权之难,在于消费者一旦将预付款支付给商家,相关款项的使用及去向难以被监管。店铺一旦卷款跑路,消费者将陷入极为被动的状态。加之目前出现的职业闭店人为卷款的经营者在法律上提供“接盘”,使得经营者可以金蝉脱壳,而“接盘”商家本来就是“空壳”,根本没有承担法律责任或处理消费投诉的能力。
为此,广州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
一是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必须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核对合同内容与约定是否一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如果商家拒绝提供书面合同,消费者应当提高警觉,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二是根据个人需要、产品服务价格合理决定充值金额,并尽快消费完毕。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履行情况与商家的诚信度及经营状况有关,本身存在较大风险,消费者需秉持审慎态度,尤其对大额充值或者新开业、不熟悉的店铺,更要慎之又慎。
三是订立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后,若留意到商家存在经营风险,应尽快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维权。如遭遇门店突然关闭、经营者失联等无法开展调解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经营主体已进入清算,则可要求清算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黄庆 通讯员:穗消宣
封面图图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莫丽平、王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