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的“私教课程”,你有报名吗?近年来,不少市民群众为了更有针对性地进行锻炼,会选择购买健身房的私教课程,接受“一对一”指导服务。然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倘若熟悉的私人教练突然离职了,又不想换其他教练,消费者能要求健身房退还剩余所有费用吗?今日,广州越秀法院通报了一起因为私教离职引发的退款纠纷。
小林经常在某健身公司处进行拉伸、力量课程类健身运动,双方签订的多份《私人教练服务协议》载明:私教课程每节300元,私人教练为梁某、丘某,如私人教练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某健身公司将安排其他私人教练为其继续服务等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私人教练梁某离职,小林以健身公司未能提供约定的私人教练为由,与公司协商退款,但公司以可为小林更换教练继续提供服务等为由拒绝退款。小林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私教课购买协议,某健身公司退还剩余35节课的费用10500元。某健身公司认为因小林违约,应当驳回小林退还款项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如私人教练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为会员提供服务,某健身公司将安排其他私人教练为其继续服务”,在某健身公司同意为小林更换优质教练继续提供私教服务的情况下,小林以私人教练离职等为由要求解除协议的主张并不能成立。但鉴于本案双方签订的私教课程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不适宜强制履行,在小林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接受私教课程服务、公司又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已形成合同僵局,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应当赋予小林解除协议的权利。综合考虑协议价款、剩余课程数、服务期限以及某健身公司履约成本、可获得利益等因素,从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的角度出发,法院支持小林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但其应承担作为守约方的健身公司因此导致的损失,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某健身公司向小林退还部分的剩余课程费用。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私教课程具有人身专属性,从而赋予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的同时,在判定退费时要求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兼顾了守约方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法理上实现了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类似“私教课程”等专属的服务类合同时,如对教练、导师或服务提供者有特别要求,可在合同中以手写条款等形式明确进行约定,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越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