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释法 | 终本执行状态下债权人撤销权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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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腾远


执行案件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不到被执行人(以下或称“债务人”)名下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以下或称“债权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的,法院往往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一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意味债权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将很难实现。作为申请执行人,若想债权得到清偿,则需要格外重视被执行人“潜在财产”的发掘。实践中,被执行人判决前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多,本文将以终本执行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判决前无偿转让财产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提供思路。


一、债权人撤销权线索的获得与评估


(一)债权人撤销权线索的获得



对于被执行人在判决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原则上执行法院不进行处理,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当前,申请执行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难点在于如何取得被执行人判决前转移财产的证据材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要利用好财产报告令,可以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情况中寻找判决前转移财产线索。当然,实践中,多数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没有进行财产报告,这需要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调取被执行人从诉讼立案时或者立案前的财产信息,如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情况等,从这些信息中寻找被执行人判决前转移财产的线索。


(二)债权人撤销权线索的评估



申请执行人取得被执行人判决前转移财产线索后,需要评估被执行人财产变动的合理性,判断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以此来确定是否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在对被执行人财产变动合理性进行评估时,需要综合考虑转让时间、转让金额、转让对象等。具体评估内容如下:


从转让时间来看,

债务人在取得债权人财产或者交易发生后,转让财产的,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可能。以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合同签订后当事人负有维持责任财产的义务,在明知无偿转让财产后,将可能无法承担违约责任,其仍然无偿转让财产的,合同相对方有权撤销转移财产的行为,要求债务人的相对人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


从转让金额来看,

债务人在取得债权人财产或者交易发生后,将自身大部分或者全部财产转让给他人的,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可能。以转让金额判断是否故意转移财产,还需要根据债务人的偿还能力确定,只有债务人向他人转移财产的金额足以达到影响债务履行的,债权人才可以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行为。


从交易对象来看,

债务人将自身财产转移给配偶、父母、子女的,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可能。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并不熟悉的话,债权人难以知道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关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姓氏、性别、年龄、住址等信息大胆推测、验证。


二、债权人诉讼请求的确定


(一)诉讼请求应以“撤销+返还”模式列明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仅撤销债务人向相对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另一种撤销债务人向相对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无偿取得的财产。两种模式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将返还财产作为独立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履行到期债务等法律后果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规定从法律层面肯定了“撤销+返还”列明模式。不仅如此,如果仅要求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判决执行上也会遇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求有给付内容,换句话说,申请法院执行的判决必须是给付判决。因此,在债权人撤销权性质具有争议背景下,以“撤销+返还”列明诉讼请求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债权人撤销范围的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是债务人的行为,实践中债权人请求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在内容上不可能恰好符合债权的数额,被撤销行为指向的标的额可能大于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也可能小于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如果被撤销行为的标的可分,债权人只能要求受影响的债权范围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如果被撤销行为的标的不可分,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行为全部被撤销。


在债务人有多个相对人的情形下,每个相对人的经济状况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先后顺序也应有所区别。当然,如果债权额大于债务人向多个相对人转让的总额,不需要考虑撤销的先后顺序,则应以相对人取得的全部数额作为撤销数额;如果债权额小于债务人向多个相对人转让的总额,债权人只可以债权额为限要求撤销,而不能撤销多个相对人取得的全部数额,此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考虑相对人履行将来生效判决的能力。债权人如果能够确定多个相对人经济状况,可优先撤销经济状况好的相对人无偿取得的财产,保证最大履行可能性,但如果无法确定相对人经济状况,可以每个相对人相同数额确定撤销数额,以此来分解执行不能的风险。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举证责任承担


(一)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在法定除斥期间内、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行为构成无偿转让财产以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撤销权案件中,如果债权人有生效判决,这足以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而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转让行为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交易过程中,债权人提供证明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证据,即可以认定债权人已经完成该要件的举证责任,当然证据形成时间也将作为判断债权人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是否超过法定除斥期间的依据。另外,无偿转让行为是否会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负有维护责任财产,保证债务履行的义务,其转让行为造成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即达到足以影响债权的实现程度,无论行为发生在诉讼前还是诉讼中,均应当予以撤销。


(二)债务人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提供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证据后,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债务人和相对人需要对转让行为正当性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债务人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债务人向相对人转让财产行为属于无偿转让。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是否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不能单纯以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否无偿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债务人是否有足够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其有能力清偿债权的,法院也不应当撤销债务人向相对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四、债权人撤销权的执行


(一)债权人撤销权执行的申请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法院判决撤销债务人向相对人转让财产的行为,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取得的财产,由于债权人并非相对人的直接债权人,造成债权人是否有权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相对人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118号指导案例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的裁判要旨指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该指导案例肯定债权人有权强制执行相对人。为从立法层面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依据其与债务人的诉讼、撤销权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权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自此,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相对人具有了明确法律依据。


(二)债权人撤销权执行的实施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采取的是入库规则,即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实践中,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执行方式并不统一,部分法院实行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而部分法院实行相对人向法院履行,由法院向债权人履行。在债务人只有一个债权人的情形下,两种执行结果并无本质区别,但是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情形下,基于债的平等性,两种执行方式的结果将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在以金钱作为执行标的情况下,从保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利益角度,第二种执行方式更公平合理,法院要求相对人向法院履行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义务,执行法院取得财产后即视为相对人向债务人完成返还义务,由执行法院向债权人分配财产,这样不仅能够防止债务人再次转移财产,还能降低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可能,最大限度保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利益。


(三)相对人未通知债权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不构成有效履行



执行程序中,相对人可能会主张其已经向债务人返还了财产,对于此种情况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法院应当审查相对人是否实际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名下并没有财产,且债务人与相对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经履行返还义务,法院应当继续执行相对人。最高院指导案例118号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裁判要点之一指出“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在未通知债权人情况下,相对人私自向债务人返还财产,造成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相对人不构成有效履行。当然,如果发现债务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虚构已经返还事实,逃避执行,则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刑事责任。


结语


当前,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执行案件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在适用中仍存在诸多障碍,申请执行人是否有权调取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申请执行人利益如何保护以及债权人撤销权与执行程序如何有效衔接等问题,均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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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腾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法学硕士,曾代理多起最高院、高院疑难复杂案件,案件取得良好代理效果,同时,为多家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事业单位等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工程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在办理案件同时,注重专业输出,在《中国律师》等期刊发表多篇专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