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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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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伊金霍洛旗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用薄膜污染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全旗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坚决防治农膜污染


(一)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1毫米的非标地膜,大力推广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地膜。农膜使用者要在作物收获后及时回收残膜,并运送至指定回收点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或翻埋于土壤中。


(二)实行“谁使用、谁回收”原则,未履行回收义务的个人、企业或组织,旗农牧和水利局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格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


(一)农药使用者要及时捡拾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至回收站点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农药生产者、销售者需建立规范回收机制,处理回收的农药包装要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露天堆放或填埋。


(二)农牧民和农药使用者拒绝交回废弃物包装,造成次生污染的,依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旗农牧和水利局处以罚款。


(三)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中心(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属地镇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旗农牧和水利局依法予以处罚。


三、推广秸秆综合利用


(一)全旗范围内所有农田、林带、道路两侧、沟渠周边等区域,全年全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根茬、残膜等农业废弃物。  


(二)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粉碎还田、堆沤腐熟还田,推广秸秆覆盖保墒技术,提升耕地质量。支持养殖企业、合作社收购秸秆加工为青贮、黄贮饲料,并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三)对露天焚烧秸秆行为,旗生态环境局予以相应处罚。引发火灾或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农药使用


(一)要科学用药。对症施药,根据病虫害种类选择登记适用的农药品种,禁止超范围使用,优先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农药。精准控量,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剂量、浓度和施药频次使用,禁止盲目加大用量或缩短间隔期。安全间隔期果蔬、粮食等作物采收前必须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违规使用的一律禁止上市销售。


(二)要做好农药使用安全管理。施药人员需穿戴防护服、口罩等装备,规范操作,禁止逆风喷洒或饮食吸烟。剩余药液要按危废规范处理,不得直接倒入河流、农田。包装废弃物回收农药使用者要将空瓶、空袋等包装废弃物清洗后交至指定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未履行回收义务的,旗农牧和水利局依法予以处罚。污染应急处理农药泄漏或误用导致污染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吸附等措施进行处置,相关情况及时向旗生态环境局报告。


(三)要履行好监管责任。生产销售监管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5-10倍罚款,对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企业吊销许可证。旗农牧和水利局定期抽查农药使用记录台账,对超量、超范围用药行为责令整改,对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规范化肥使用管理


(一)要科学使用化肥。依据作物需肥规律、土壤肥力水平精准施肥,避免过量施用。优先使用有机肥、生物肥料等环境友好型产品,降低对化学肥料的依赖。禁止使用含重金属超标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工业废渣作为肥料及肥料原料。科学施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水肥一体化技术,不盲目施肥。


(二)要加大处罚力度。未按推荐量施肥导致污染的,依法予以处罚。使用违禁原料,用工业废渣等非法制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规范水产养殖管理


(一)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湖生态红线内投饵投肥养殖。  


(二)严查滥用抗生素、违禁渔药等行为,推广生态循环水养殖模式。  


七、强化病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一)规模化养殖场须配套建设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实现资源化利用,未达标的限期整改或关停。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城镇居民区等禁养区域建设养殖场(户)及粪污处理设施。散养户须实行粪污集中堆放、发酵还田。  


(二)严禁粪污露天堆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排入河道、沟渠、荒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禁止利用渗井、渗坑、暗管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三)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养殖场(户)发生病死畜禽要及时、主动投放至病死畜禽收集点,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死畜禽要及时、主动联系辖区动物防疫员,第一时间运送至病死畜禽收集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非指定场所露天堆放畜禽粪污,未采取防渗、防雨、防流失措施的,由旗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未达标的畜禽粪污直接排入河道、沟渠、荒地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由旗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旗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关闭。未按规定对病死牲畜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旗农牧和水利局责令责任主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依法予以处罚;引发动物疫情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及赔偿责任。    


八、明确职责分工


各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面源污染排查整治,建立养殖企业、养殖户动态管理台账。旗农牧和水利局要牵头制定技术规范,推广绿色生产方式,监督农膜、农药等废弃物回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旗生态环境局要监测土壤、水体污染状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旗市场监管局要严查违规销售农资产品行为。旗公安局要配合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九、鼓励社会监督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


旗公安局:0477-8969055

旗农牧和水利局:0477-8965041

旗市场监管局:0477-8969730

旗生态环境局:0477-8969060

阿勒腾席热镇:0477-2296050

乌兰木伦镇:0477-8928232

伊金霍洛镇:0477-8961032

札萨克镇:0477-8951157

纳林陶亥镇:0477-8871119

红庆河镇:0477-8821044

苏布尔嘎镇:0477-8831005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源:政府办

丨责编:苏娜丨校对:韩娇娇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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