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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收购古石雕想转手,男子被判刑!检察官:系倒卖文物

  40多岁的何某伟不会想到,原本打算从境外收购几件古董物件,找好买主出售赚个差价,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钱没赚到反而触犯了法律。

  日前,湖里区检察院以倒卖文物罪对何某伟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何某伟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涉案文物被没收上交至相关部门。

  为赚差价 境外购回石雕文物

  事情要从2023年底何某伟与浙江台州张某平的微信聊天说起。热衷于收藏的张某平找到在厦门经营石雕古物件的何某伟,“帮我留意一下有收藏价值的石雕,我的私人博物馆需要一些老物件用作展陈。”

  生意上门,何某伟来了劲、四处打探,在2024年1月底,他联系到在境外的三件石雕——门鼓两件、石狮子一件,并以18万余元的价格从境外将这三件石雕运回厦门,存放在自己的店内。

  安排妥当后,何某伟立即联系上张某平,向其兜售新到的“宝贝”——“这可是我从境外花了高价运回来的,就收你个成本价,32万卖给你了”。

  转运途中被查 谎称普通石雕

  2024年2到3月,张某平在两次到厦门现场验货后,与何某伟达成交易,以32万元的价格收购这三件古石雕。双方约定由张某平先支付3万元的预付款,待货物安全顺利运抵其私人博物馆后再支付尾款。

  去年3月中旬,就在这三件石雕即将经物流转运时,警方在湖里将其拦截下来,何某伟被抓获。到案后,何某伟辩称自己所售的只是普通石雕,手续完整齐全,可以用于民间买卖。

  但事实并非如此,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石狮子是文殊菩萨坐骑,为明末清初石立狮,属于国家三级文物;两个门鼓其中之一为清浮雕花瓶纹连座抱鼓石,另一个为清浮雕狮子驮宝连座抱鼓石,都属于一般文物。

  检察官说法

  私下购买文物 加价转让牟利 构成倒卖文物罪

  那么,何某伟的行为是否触犯了倒卖文物罪呢?民间文物收售是否属于违法犯罪呢?

  对于这些问题,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给出解释:根据刑法规定,倒卖文物罪的核心要件有三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倒卖行为应具备“违规购买”“转手销售”“从中获益”三个条件。

  检察官表示,在此案中,文物的来源本身不合法,文物保护法严格限制、规范文物民间流通,而不是放开民间交易;合法文物交易主体只有正规备案登记许可的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等,这也是为了确保文物流转有序、可溯源。如果文物是以从文物商店购买、从经营文物拍卖的企业购买、接受赠予等合法方式取得,则不以犯罪论处。

  该案中,何某伟私下购进文物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其私下收藏则不触犯倒卖文物罪,但将购进的文物予以加价转让牟利,则符合倒卖文物罪的“违规购买”“转手销售”“从中获益”的构成要件,构成倒卖文物罪。

(厦门日报记者 张珺 通讯员 湖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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