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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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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及《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现就加强伊金霍洛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依法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凡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涉及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的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依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生产建设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及“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取弃土场设置、弃渣减量及防护等规定要求,并在投产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负责运行期的水土保持设施运行与维护。

二、严禁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

(一)生产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旗农牧和水利局审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实施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土保持设施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严禁在旗人民政府公告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内进行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加剧水土流失的活动。严禁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的陡坡开垦农作物。严禁在划定的植物保护带内进行开垦或开发活动。

(三)严禁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铲草皮、挖树蔸、滥挖药材等破坏性行为,严禁随意堆放或丢弃砂、石、土、尾矿、废渣等物料。对于因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三、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一)生产建设单位存在“未批先建”“未批先变”“未验先投”“未实施防治措施”“未开展监测”“未缴纳补偿费”以及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产使用等违法行为的,旗农牧和水利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限期治理。逾期不补办手续或治理的,处以相应罚款。

(二)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废弃物的,按倾倒数量处以罚款。逾期不清理倾倒的废弃物或不及时治理水土流失的,旗农牧和水利局可指定第三方代为清理或治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对于上述及其他因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对负责管理生产建设单位的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或危害他人土地、农作物等财产损失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水土流失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相关条款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欢迎社会各界关心、关注我旗水土保持事业,积极提供违法违规线索。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旗农牧和水利局水保监管股:0477-8963738

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源:政府办
丨责编:苏娜丨校对:韩娇娇
丨审核:朱肸 张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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