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商业往来中,货物运输是连接供需两端的重要纽带,但运输途中一旦出现意外,就容易引发纠纷。现在,让我们一起走进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看看从中能汲取哪些法律经验和启示。
2024年9月1日,满城一家纸制品公司委托配货站李某,联系货车将一车卫生纸从满城运往新疆库尔勒。李某在运输信息平台发布消息,司机张某接单。李某把张某证件信息给公司,把装货地点给张某,张某9月2日完成装货。9月5日,张某货车在运输途中自燃,车和卫生纸全被烧毁,卫生纸价值5万余元。事后,公司与李某、张某协商赔偿,二人互相推诿,公司无奈将二人诉至法院。
主办法官翻阅卷宗后向被告了解案情。李某称自己仅提供配货服务,一单从司机处赚200元信息费,不应担责。司机张某则认为,李某明知运输的是易燃纸制品,却未投保货物损失险,应担责。
法官向张某释法明理:本案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和张某是合同当事人。张某作为承运人有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的义务,因其车辆原因致原告货物毁损,需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在合同中只是信息中介,法律未规定且双方未约定其有投保义务,所以李某无需投保。张某享有运费权利,就有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的义务,若想转嫁风险,应自行或要求他人投保,否则自行担责。
经法官解释,张某最终愿担全责,但因货车被烧毁,保险公司理赔中,需1个月后理赔款到位才能赔偿原告。原告同意该意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在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厘清各方权利义务至关重要。承运人肩负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责任,对应着收取运费的权利,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本案中,张某虽遭遇货车自燃这一意外,但因自身车辆问题致货物毁损,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配货站或信息中介,在法律无明确规定、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仅提供居间服务,收取少量信息费,不承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责任。
这也提醒广大从业者,在开展货物运输业务前,应明确各方权责,通过合同条款、保险等方式合理分散风险,避免纠纷发生时陷入被动。一旦发生争议,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性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尊重他人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