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游戏
无障碍

1

评论

收藏

分享

手机看

微信扫一扫,随时随地看

事发凌晨、2人死亡!梅州一地“9•9”事故调查结果来了

丰顺县“9•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9月9日凌晨,在丰顺县汤南镇新合山大桥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县委书记张志锋、县长罗达祥第一时间作出指示,要求有关部门全力救治伤员和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深度调查和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汤南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3年9月9日凌晨,谢俊明驾驶粤M27E77号小型轿车搭载谢剑锋、谢金华从汤坑镇城区经235国道往埔寨镇城区方向行驶,03时36分许行驶至广东省丰顺县汤南镇合山大桥桥面路段(235国道)(汤西-塔下)时,与相对方向由黄满来驾驶的粤MK2916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粤M27E77号小型轿车车体挪移并与同向后方由张俊伟搭载张坤林、张伟敏直行行驶的粤MLX657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谢剑锋当场死亡,谢俊明受伤后送至丰顺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谢金华受伤,三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的应急处置情况

  丰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后派出警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9月27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谢俊明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并向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依法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各方及死者家属均对事故认定无异议,善后处置已完成。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驾驶人基本情况

  1.谢俊明,男,身份证号441423********3030,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埔寨镇采芝村采芝,持有准驾车型“C1”的机动车驾驶证。

  2.黄满来,男,身份证号441423********337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上村村坡美,持有准驾车型“B2”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441423********1410,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4月23日;系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员工。

  3.张俊伟,男,身份证号441423********3039,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埔寨镇采芝村采芝,持有准驾车型“C1”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人员伤亡情况

  1.谢俊明(粤M27E7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男,广东省丰顺县埔寨镇采芝村人,身份证号441423********3030,在事故中死亡。

  2.谢剑锋(粤M27E77号小型轿车乘客),男,广东省丰顺县埔寨镇采芝村人,身份证号441423********3030,在事故中死亡。

  3.谢金华(粤M27E77号小型轿车乘客),男,广东省丰顺县埔寨镇采芝村人,身份证号441423********301X,在事故中受伤。

  (三)车辆基本情况

  1.粤M27E77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谢俊明,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总质量:1920kg,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载客3人,无超载),车身颜色:黑色,品牌为丰田牌TV7252V5,车辆识别号LFMBEC4D4B0056936,发动机号C553485,车辆检验有效期为2023年10月31日止,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1月9日止。

  2.粤MK291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品牌为陕汽牌SX3310GP5286,车辆识别号LZGCR2N63LB019168,发动机号LG3G9L00087,车辆检验有效期为2024年9月30日止,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6日止。

  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址: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十七组33-1号,法定代表人:祝金光,注册资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6月3日,营业期限:长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2MA56J93QIP,登记机关: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粤MLX657号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张俊伟,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总质量:1715kg,核定载客:5人(事发时实载客3人,无超载),车身颜色:灰色,品牌为轩逸牌DFL7200VCC,车辆识别号LGBH1AE08AY140551,发动机号194493T,车辆检验有效期为2023年10月31日止,保险终止日期为2023年10月31日止。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综合分析认定:

  1.谢俊明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2.黄满来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3.张俊伟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4.无证据证明谢剑锋乘坐机动车有构成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5.无证据证明谢金华乘坐机动车有构成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6.无证据证明张坤林乘坐机动车有构成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7.无证据证明张伟敏乘坐机动车有构成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谢俊明构成此事故的主要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满来构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俊伟构成此事故的次要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谢剑锋、谢金华、张坤林、张伟敏无构成此事故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2023年丰顺县“9•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四、企业履职情况

  经查,粤MK291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9月9日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安排员工黄满来驾驶粤MK2916号牌重型自卸货车到丰顺县装卸砂石、土方货物,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员工黄满来签订有《安全运营承诺书》,承诺书内有关于安全生产的条款,驾驶员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梅州远鑫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明确管理方案、检查制度、教育和培训制度等。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也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签订安全责任书;公司制定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方案,每月对车辆隐患进行排查登记,详细记录排查登记表和车辆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问题隐患闭环管理。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及时,企业主体责任基本履职到位。

  五、部门履职情况

  (一)丰顺县交警大队。结合本辖区实际,强化源头治理,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定期深入一线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严查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基本履职到位。

  (二)汤南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对辖区的重点道路的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布置,有带队检查记录,对辖区内重点道路运输的源头企业开展检查整治,基本履职到位。

  (三)丰顺县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部门负责制,领导班子成员有召开专题的安全工作研究会议,夯实公路安全基础,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基本履职到位。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谢俊明,粤M27E77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直接原因。鉴于其在此事故中已死亡,免于追究其相关责任。

  2.黄满来,粤MK291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其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发生次要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黄满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3.张俊伟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发生次要责任,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张俊伟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各镇(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汲取事故的惨痛教训,针对交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加大动态排查力度,进一步排查辖区内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和点位,重点排查农村道路、临水临崖道路、道路桥梁等危险路段,对排查出的隐患点能立即整改就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设置临时处置措施,并开展隐患整治。

  (二)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对行业领域内和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加大国省道、城乡结合部、农村临水临崖道路、山区道路的路面管控力度,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三)各镇(场)、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广泛宣传超速、超载、无牌无证、开车玩手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的危害和后果,加强警示教育。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摩托车(含电动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筑牢道路交通安全哨岗。通过多形式的道路交通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驾驶员的思想认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来源:丰顺县应急管理局
免责声明:本内容来自腾讯平台创作者,不代表腾讯新闻或腾讯网的观点和立场。
举报
评论 0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请先登录后发表评论~
查看全部0条评论
首页
刷新
反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