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仅退款”规则 法院:支持商家要求支付货款主张

3月13日,广州法院举办“公正司法促消费,繁荣市场拼经济”新闻通报会,发布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聚焦消费者滥用平台“仅退款”规则的不诚信行为。

某贸易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了店铺,汤某在该店铺购买了一个女包。汤某收到女包后,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该公司不同意其申请,要求汤某选择退货退款。平台介入后,在未征得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了汤某的“仅退款”申请,并予以退款。某贸易公司多次要求汤某退货,但汤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该公司遂起诉要求汤某返还货款并承担维权支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利需遵循诚信原则。汤某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但该理由并不属实,其利用平台规则虚假申请退款且拒绝退货,违反诚信原则。

商家多次催告后,汤某仍不退货,应视为同意保留商品,故支持某贸易公司要求汤某支付货款的主张。汤某对纠纷的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其不诚信行为应受惩戒,故酌情支持公司的维权支出。

典型意义:明确否定消费者滥用“仅退款”规则

本案明确否定消费者滥用平台“仅退款”规则的不诚信行为,强调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诚信原则的司法适用。通过裁判厘清平台规则边界,警示消费者不得以虚假理由谋取不当利益,同时督促电商平台完善售后机制,平衡消费者与商家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打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张雅慧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