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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告!毕节市档案馆向你征集!




毕节市档案馆征集档案公告


为抢救散存于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进一步发掘我市历史文化,丰富国家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贵州省档案条例》《档案征集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毕节市档案馆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资料、实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征集范围

凡与毕节市相关的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具有典型地方特色或较高历史、文化、科研价值的档案均可列入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记录中国共产党发展历程中涉及毕节的组织和重要活动、事件、人物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如:毕节市各级党组织在不同历史阶段的重要文件、决议、会议材料;早期党组织创立、发展党员等形成的档案;地下党组织和红军等在毕节进行革命活动时形成的档案;反映毕节革命斗争的传记、回忆录等;涉及毕节的革命烈士、英雄模范等档案。
(二)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涉及毕节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事件、重要成就、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科研成果、著名人物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涉及毕节市落实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省、市重要决策部署和地方中心工作等形成的档案;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服务、新兴产业等重点行业的档案;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毕节视察形成的档案;获省部级及以上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表彰人物的有关材料。
(三)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涉及毕节的重要历史事件、活动、人物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四)记录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涉及毕节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五)记录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涉及毕节的重要活动、事件、人物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六)记录港澳台事务与毕节相关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七)记录华人、华侨、国际友人等涉及毕节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八)记录对外交流、交往涉及毕节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九)记录毕节市当代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十)记录毕节试验区建设及毕节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十一)记录毕节市地方历史、地方民俗、民族艺术、特色文化、文化遗产、档案文献遗产、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十二)具有自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价值的档案;
(十三)其它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02

征集种类

(一)文献档案类:包括公文、信函、题词、手稿、图纸、嘉奖令、委任状、公报、告示、电报、传单、标语、漫画、报纸、书刊、杂志、日记、笔记、地图、图表,各种年谱、族谱、家谱、墓志、碑文、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证、商标等。
(二)影像资料类:包括照片、录音、录像等不同类型以及纸质、光盘、磁带、磁盘等各类存储载体。
(三)文学与艺术作品类:包括散文、诗歌、小说、戏剧等各类文学作品,以及书法、绘画、织染、刺绣、剪纸、雕塑、雕刻、版画等艺术作品。
(四)证章证件类:包括各类奖章、徽章、纪念章、奖状、奖杯、锦旗、喜报、证件、证书、代表证,以及其他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标识物等。
(五)与重要人物相关的物品类: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批示、题词、信件、签名等,视察毕节时使用过的物品,以及为此制作的宣传品、纪念品等;革命烈士、英雄模范以及在毕节革命历史中具有重要影响人物的相关物品;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等表彰的相关物品;对毕节发展有突出贡献及重大影响的代表性人物的相关物品。
03

征集方式

(一)无偿捐献档案原件。持有上述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直接向毕节市档案馆无偿捐献。毕节市档案馆将档案归入国家档案资源库永久保存。向捐献者颁发档案捐献证书。
(二)无偿捐献档案复制件。持有上述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因特殊原因不能捐献档案原件的,毕节市档案馆可以通过复印、拓印、翻录、翻拍、拷贝、数字化等技术和方法制作内容与原件相同的复制件,归入国家档案资源库永久保存,向捐献者出具捐献档案复制件证明。
(三)寄存。持有上述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所有人可将档案寄存到毕节市档案馆,由档案馆免费提供安全可靠的保管服务,双方签订寄存协议,约定权利义务,且不改变寄存人的档案所有权。
(四)购买。持有上述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所有者不愿捐献但愿意出售的,由毕节市档案馆组织专家评估鉴定,双方议定价格,进行有偿征购,毕节市档案馆有偿取得档案所有权,将档案归入国家档案资源库永久保存。
04

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05

其他事项

(一)征集的档案,应至少具有凭证价值、参考价值、研究价值、文化传承价值中的一方面价值,具有稀缺性、代表性,来源合法、真实可靠、权属明确。
(二)向档案馆捐献档案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和无偿利用权,并可对该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内容或明确限制他人使用的内容进行约定,档案馆按约定执行。
(三)捐献、购买的档案,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寄存的档案,其所有权归寄存者,双方可就有关事宜签订寄存协议。
(四)捐献、购买、寄存的档案需提供档案来源(何时何地在何人处取得)、档案形成的时间、地点、背景、内容简介、价值介绍等相关情况。
(五)档案馆对捐献、购买、寄存的档案妥善收藏,安全保管。
(六)根据工作需要,档案馆可对捐献、购买的档案进行编研开发、陈列展示等,并注明捐献者姓名。
06

联系方式

诚望热心公益事业、关心历史文化和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献档案,并欢迎提供相关线索。请采取信函、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毕节市档案馆联系,协商相关事项。
联系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洪山路66号毕节市档案馆接收征集科
联 系 人:张星
联系电话:接收征集科:0857-8251527
办公室:0857-8251567
邮    箱:bjdqdaj@126.com
邮    编:551700


  毕节市档案馆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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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侯宏宏  陈再雄

编       审:孙良贵  李金贵

监       制:杨   超

总  监  制:李   霓

来       源:毕节市档案馆

新闻热线:0857-8617733

投稿邮箱:bjsyqz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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