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关于规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告诫函

全市各旅游经营者:

为规范我市旅游经营活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现就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全市各旅游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旅游法律法规,主动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合法资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旅游经营活动应当由旅行社组织,并在出行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并出具收费凭证:
1.预先安排行程;
2.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
3.以总价收取旅游费用。
三、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四、除旅行社以外的其它机构或个人,开展以下经营行为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1.以中老年人为主要目标,在保险、康养、保健品、白酒等领域,以营销为目标组织的旅游活动;
2.户外、研学、旅拍等特定领域中的旅游活动;
3.通过互联网开展招徕旅游者等旅行社业务。
4.其它通过预先安排行程,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并以总价收取旅游费用的旅游活动。
五、相关经营者(公司或个人)如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一经发现,旅游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3.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丰镇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和对群众提供线索的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给予经营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将依法给予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举报投诉电话:12345  
附:全市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名单
 丰镇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 3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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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镇市文化和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