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中下旬,许某甲伙同朱某某(已另案处理)、赖某某、许某乙、陈某某等人在南康区大坪乡一山上开设野外赌场。该赌博场地由许某乙提供并负责放哨;许某甲购买香烟、槟榔、饮料等招待和邀请赌客,并雇请了陈某某驾驶汽车接送赌客;朱某某负责带现金来赌场坐庄、发牌,并雇请了赖某某在赌场内负责赔付、拿平板电脑记录开奖情况等。期间该赌场已招揽赌客二十余名,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赌资10万元。案发后,许某甲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许某甲开设线下赌场并吸引多人参赌,赖某某、许某乙、陈某某分别为许某甲开设赌场提供相应帮助,上述人员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遂对上述人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赌博百害无益,轻则财产损失,重则家庭破裂。不论开设赌场还是参与赌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请大家远离赌博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活态度,培养积极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
来源:赣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