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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常态化监管实现平台经济治理“规范”与“发展”并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支柱,平台经济在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工信部最新数据,2024年我国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企业完成互联网业务收入达18049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508亿元,发展趋势不容忽视。然而,目前我国平台经济监管模式和治理体系与平台经济自身特征还没有完全匹配,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部分平台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和平台从业者利益、平台信息管理主体责任缺失破坏网络信息内容生态、资本无序扩张形成垄断抑制行业创新等连锁反应。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专门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央政治局会议亦率先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完成平台经济专项整改,实施常态化监管的要求。常态化监管要求平台经济治理必须在“规范”和“发展”间取得平衡,既强调规则的制度化和法律明确性,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规范性监控和预防,也要求转变传统的管制性监管理念,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常态化监管实现平台经济治理规范化

一是构建全周期监管体系,将平台经济置于从事前预防、事中监测到事后评估的全流程监管之下。在事前预防阶段,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数字治理法律体系,为平台企业的运营设定清晰的行为准则。这要求及时修订反垄断法及相关政策法规,以精准界定平台型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数据滥用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事中监测阶段,通过数字“无感监测”与大数据分析,实时监控平台企业的市场行为,预警潜在风险并立即采取措施。可考虑通过监控平台的流量分配和定价行为,防止隐性垄断和大数据“杀熟”等不公平竞争现象。在事后评估阶段,对平台行为的长期影响和监管政策的效果进行总结与反思,调整和优化未来的监管措施及政策。这种全周期监管模式通过动态调整和适时优化,保障平台经济规范尽可能地克服法律制度的滞后性,最大程度匹配新业态的发展趋势及特点。

二是推进跨部门协同和多主体协作治理的制度化。在政府层面,构建跨部门合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政策协同,确保监管一致性和高效性。例如,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共同制定统一的数据共享标准和技术接口,实现实时信息流转,防止监管盲区和重复执法。此外,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治理,确保监管行动在各层级和地区无缝衔接。在社会层面,注重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包括行业协会、技术专家、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形成多元共治基本格局。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推动平台企业自我合规;技术专家通过听证、论证等制度化方式提供治理意见;公众和专业机构以民主参与实际介入监管流程,公众意见是否采纳、为什么不采纳等应通过“说明理由”“协商辩论”等制度获得及时反馈。

三是制定平台间互联互通法定标准,打破平台经济中数据垄断和技术壁垒,确保公平竞争。以成文法形式制定互联互通标准,要求平台企业开放接口,保障用户能够在各平台间便捷转换。推进不同平台间的数据、业务和技术无障碍连接,帮助中小企业脱离大型平台的技术壁垒或封闭生态的束缚。目前,我国已出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等指导性文件,常态化监管既强化反垄断执法的刚性,通过法律约束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又创新运用柔性监管工具,如行政指导和合规激励,帮助企业主动合规、避免重复违法。根据平台经济的快速演变特征,精准识别和治理垄断行为,动态调整监管措施,使监管质效与市场需求相匹配。

以常态化监管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优化包容审慎的政策环境,激发平台经济的创新活力。不同于单一治理或约束性的管控,以包容审慎理念为引领,常态化监管为平台经济预留了充分且清晰的创新边界,允许技术和商业模式进行探索。包容审慎,要求对于新兴产业治理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产业的规制标准,而应视其发展阶段,在坚持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先鼓励发展再严格监管。同时,包容审慎也要求监管应是合理且适当的,把握“创新”与“监管”之间的平衡。在此框架下,平台企业能够专注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领域的研发,通过持续的技术投入实现突破和应用推广。例如,政府出台激励措施,鼓励平台企业主导或参与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联合体建设,推动整体行业实现数字化与绿色化转型。这种发展导向的监管为平台经济提供了稳定的政策支撑,避免政策波动给创新投资带来的不确定性。

二是推动数字资源和要素的高效流通与共享,赋能产业生态协同发展。在常态化监管下,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得到推进,加快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和利益保护制度,促进平台间数据互联互通和产业链资源协作,即使中小企业也有相应渠道从数据资源中获益。常态化监管通过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体制机制,简化数据共享规则,优化资源分配机制,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开发利用,提升全行业的创新效率和竞争力。同时,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的建设和规范数据交易市场的建立,为各类参与主体,包括科技初创企业和传统制造业,提供合规高效的数据流通渠道,使其更快整合到数字生态系统中,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链协同创新,从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形成更强的国际竞争力。

三是通过市场驱动和法治保障来推动平台企业在全球竞争中取得优势,同时维护总体国家安全。面对平台经济全产业链条数据密集的特点,常态化监管确保企业能够以高标准的数据安全和网络保护措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从而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数字经济的信任。这种监管模式提供稳定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减少平台企业在跨国运营中的不确定性,使其在国际市场上能够更高效地开展业务和技术合作。同时,监管体系提升了平台企业的全球竞争力,通过保障数据安全和网络稳定,为创新技术和数字服务“走出去”提供安全屏障,支持企业在海外市场拓展和国际化布局。可通过战略性的政策引导,支持国内平台企业在海外建设基础设施,如数字物流和数据存储中心,开拓国际市场,从而实现可持续的全球发展和创新突破。

规范、发展并重打造平台经济治理新格局

规范和发展是平台经济治理中的两大核心要素,两者在动态平衡中相互作用,共同构建治理与创新并行的新格局。一方面,规范为发展提供了稳定且可持续的制度环境。平台经济的快速扩张往往伴随着市场失灵和社会矛盾的风险,合理的规范化治理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例如,通过完善法律法规界定市场行为边界,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遏制资本的无序扩张,又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权益。这种规范化治理为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注入了秩序的力量,从而为创新提供了更清晰的发展路径。

另一方面,发展为规范创造了实践样本与创新空间。在技术迅速迭代的背景下,平台经济的进步不仅带来了全新业态,也为监管手段的革新提供了可能。通过技术驱动的“无感监管”和动态调整,治理机构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变化,精准识别潜在风险,避免“一刀切”式管控对创新的阻碍。同时,平台企业的多元实践为政策试验和治理创新提供了宝贵经验。通过试点包容审慎的政策环境,如“监管沙盒”模式,可以探索适用于未来平台经济的灵活规则框架,使规范与发展之间的联动更加紧密。

最终,规范和发展在治理目标上达成协同一致。规范的目的是保障发展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发展则通过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反哺规范的优化,两者在实践中相辅相成,不仅实现了经济效益的提升,更推动了社会价值的创造和全球竞争力的增强。通过构建互联互通的行业生态,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以及加强平台企业国际化布局,规范与发展共同塑造了中国平台经济的新竞争优势,开创了治理现代化与高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作者:何阳、魏小雨  单位: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本文系河南科技智库调研课题“河南省推动大模型创新发展的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HNKJZK-2025-31B)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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