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邻里矛盾
上楼踹门打人
女子反抗砍伤打人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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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要从2024年3月说起,上海松江区某小区住户徐某因在家中冲洗窗户,水流至楼下康某家窗台上,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愤怒的康某随即上楼,直接踹开了徐某家的大门,并将徐某摁倒在沙发上进行殴打。
正在厨房做菜的丈夫李某听到妻子徐某的呼救后上前劝阻,并将菜刀顺手放在客厅桌上后把康某拉开。然而,情绪激动的康某仍然在不断用脚踢踹徐某,并拖拽李某。
情急之下,徐某慌乱从身旁桌子上抓起菜刀砍伤康某头部,后康某自行离开,双方报警。
经鉴定,康某头部左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徐某头颈部、手部、腿部等多处挫伤,构成轻微伤。同年4月,公安机关以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
徐某回忆,当时她在遭到康某不断殴打时,一度感到十分恐惧,以为自己“要死了”,更让她感到不解的是,自己明明是受害者,怎么会被关到拘留所,关进去之后,她一度认为“人生要完了”。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姜丽媛表示,事发时,康某上门对徐某进行持续性殴打,徐某的生命权、健康权,有受到侵害的现实紧迫威胁。在万分紧迫的情况下,徐某随手拿起餐桌上的菜刀朝康某挥砍,是为了制止康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经反复研究案情后,办案检察官认为从二人力量对比和伤势情况来看,徐某的防卫行为并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因此,徐某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而康某因为对徐某实施殴打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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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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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广东普法综合整理,主要内容源自上观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