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人,敢于对“霸王条款”说“不”!

近期

随着2025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日益临近

消费话题的讨论热度逐渐升温

在日常消费中,我们如何避免“踩坑”?

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益律师来给您支招啦——


3·15

维权纵深丨遭遇“霸王条款”怎么办?

公益律师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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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摄图网


在日常消费场景中,要敢于对“霸王条款”说“不”!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霸王条款”做出了相关规定,内江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内江市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美容,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题一:什么是霸王条款?


答:霸王条款一般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用于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也可能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出现。这些条款往往严重限制消费者权利,损害群众利益。比如常见的餐饮场所规定“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多少元”;购物时商家标注“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规定“行程改期改线无任何赔偿”“退团一律不退费”等,都属于霸王条款的典型表现。


问题二:《民法典》中的格式条款

与霸王条款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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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包间餐厅(图源:摄图网)


答:霸王条款通常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且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像我们日常接触的保险合同、网购平台的用户协议等,大多是格式条款。若格式条款存在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制定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甚至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就可能沦为霸王条款。例如,快递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规定,“易损易腐货物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这就是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范畴。


问题三: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霸王条款吗?

商家在使用格式条款时有哪些义务?


答:并非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霸王条款,根据法律规定,首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要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且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例如在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按规定提醒客户注意一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如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对间接损失的免责条款等,客户有权主张这些条款对自己不产生效力。实践中,常见的合理提示方式包括加粗、加黑、下划线、单独弹窗提醒等,同时,对于复杂条款,提供方还需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说明。


问题四: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

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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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摄图网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若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采用非格式条款。例如,房东提供的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时间的格式条款表述模糊,既像每月月初支付,又像每月月底支付,这时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确定支付时间,保障租客权益;若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约定“房屋维修由租客负责”,又有手写补充的非格式条款注明“房屋主体结构维修由房东负责”,则应采用非格式条款的内容。


问题五:生活中遭遇霸王条款

应如何应对?


答:当我们面对格式合同时,应当仔细、认真地审阅合同内容,尤其要注意其中与自己权利义务相关的条款。发现霸王条款后,应当及时与商家沟通,指出条款的不合理之处,要求商家对不合理条款作出修改,并保留沟通记录。如果是在电商平台消费时,也可以选择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如果涉及到质量、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问题,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若这些途径都无法有效解决时,可收集合同、付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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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江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编辑:冯  星、王莉萍

责编:刘春云

审核: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