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那么,这部法律都修改了什么?有何看点?本期《行风热线》邀请到阿拉善盟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丽媛做客直播间,和大家聊一聊相关话题。
阿拉善盟文物保护研究中心
副主任 王丽媛
主持人
王静雅
嘉宾
王丽媛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共8章101条,较2017版增加19条、修改75条、保留5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新时代对文物工作的新要求
明确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写入法律;
明确国家支持开展考古、修缮、修复、展览、科学研究、执法、司法等文物保护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明确国家加强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国际合作。
增加对特定种类文物的保护规定
在总则增加规定,对与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和伟大建党精神等有关的文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加强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并增加相应的许可制度。
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增加文物的定义,并将一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法律,增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
增加“先调查、后建设”制度,明确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增加“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明确有关区域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应当先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减少考古发掘对建设工程的影响;
强化政府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全面掌握文物资源及保护情况,加强对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加强文物价值挖掘阐释,推动文物“活”起来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国家鼓励开展文物利用研究,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明确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讲解;
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通过借用、交换、在线展览等方式,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
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合理确定开放时间和游客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积极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进一步凝聚全社会的力量保护文物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明确国家健全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文化遗产保护;
明确增加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原则要求;
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
完善法律责任,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增加处罚种类,细化有关行政处罚分级和幅度;
明确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处以罚款,完善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原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责任如何追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办理;
对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本法不再规定行政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将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丨记者:刘玥 静雅 张海霞 范鑫
丨编辑:田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