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政协委员、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安嘉和的扮演者冯远征谈到“家暴”问题。他表示,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制止家暴的最佳时期就是第一次,要立即报警。
报警之后呢?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据公安部官网描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发挥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去年底,公安部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家庭暴力告诫书有望发挥更广泛的作用。
效力
及时扼杀家庭暴力苗头
正如冯远征所说,很多人都知道遭遇家暴时报警,但却对家暴告诫制度知之甚少。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其第十六条指出:“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开具告诫书。”
李莹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会发展中心创始人,20多年来,一直在从事反对家庭暴力的相关工作。“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我们中国特色。先通过试点,收效不错,然后上升到法律层面,属于良好实践的法律化。”
但家暴告诫制度诞生9年来,依然处于不为公众熟知的状态。去年12月9日,公安部官网上出现印发《意见》的消息,全文没有放出。通过这则消息,出具告诫书情形、告诫书内容以及细化告诫实施流程等得到规范。在反家暴圈内,立刻引发热议。
去年12月28日,《意见》全文发布。李莹对此期盼已久,“统一模板也给了,就在公安部官网上,大家都能看到。”告诫书模板包括被告诫人身份、与受害人关系、受害人身份、侵害行为描述、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如若再犯的处罚、出具单位、时间等信息。
“《反家庭暴力法》里还有一句,‘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告诫书由公安机关开具,代表着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我们这么多年的实践也可以证明,告诫书在家暴发生早期,有很好的震慑作用,对制止和预防家暴再次发生,都有积极意义。”
在从业过程中,李莹发现了很多误区。比如:法不入家门,觉得家暴是家务事,公安机关不便插手;认为施暴者有性格问题,脾气不好,控制不住自己。“但是施暴者只对亲人动手,却不敢对同事、对领导动手。为什么?因为他知道即便是对陌生路人动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从业过程中,李莹见证过很多例证。第一个耳光出现,就立刻报警,警察到场处置。“让施暴者意识到,家暴也有巨大的违法成本。”当轻微家暴发生,施暴者还没有进入暴力周期,公权力以告诫书的形式介入,能很好地把家暴扼杀在“摇篮”中。“我自己帮助10多位受害人申请到告诫书。事后回访,受害人都没有再遭遇到家暴。”
湖北省监利市“万家无暴”项目,在2016年至2019年收集到1300多个家暴案例中,家暴告诫书开具后,家暴的复发率不到2%,远低于批评教育的11%。
案例
从失败到成功的转折点
不过,2016年3月1日,当李莹真的为一个家暴受害人去申请第一份家暴告诫书,却遭遇了失败。“当天,我们带着当事人去派出所,但派出所对告诫书还不了解。没有统一格式,不知道怎么开具。”这样的情况,在2016年还比较普遍。
转机出现在2018年。那一年,《北京市公安局反家庭暴力工作规范》出台。李莹用“如获至宝”来形容当时的心情。到现在,她手机里还一直留存着《北京市公安局反家庭暴力工作规范》的照片。“如果我没法赶到受害人身边,我就把这个‘规范’的照片发给他。”
另一张留存在李莹手机里的照片,是某地派出所开具的告诫书照片。“这能当格式‘模板’用。”2018年,正是有这两张照片的辅助,李莹开出了职业生涯第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
根据公安部的数据,仅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开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但是2023年,全国共设置公安派出所4万余所。“平均下来,告诫书的数量并不多。”
李莹在2021年的一次告诫书申请经历,很具代表性。那是一个普通的夏季傍晚,微风习习,北京市某普通小区的广场上,孩子们自由自在地奔跑,正在享受难得的清凉。家暴事件突然降临,丈夫出现,对着正在带孩子玩耍的妻子,拳打脚踢。一对夫妻,此时成了施暴者和受害人。
当时在外地出差的李莹,接到受害人的求助电话。“我第一时间就跟她说,报警。”警察很快赶到现场,二人被带到派出所。李莹把手机留存的“规范”和“模板”发给了受害人,向派出所申请开具告诫书。
但是,办案民警认为,在婚姻关系还存续的情况下,开具告诫书,有可能会加剧夫妻矛盾。在受害人无法说服办案民警的时候,李莹与民警沟通。“我问警官,有没有案例、数据表明,开具告诫书,会加剧夫妻矛盾。警官没说话。然后又问,现在我的当事人要求开具告诫书,而派出所没开具,如果以后施暴者再进行更严重的伤害,怎么办?因为施暴者可能认为,派出所不开具告诫书,也就是不管家庭暴力。”
经过沟通,当晚11点,告诫书顺利开具。后来回访,丈夫没有再实施家暴。李莹说:“如果之后夫妻双方要离婚,这份告诫书,也可以作为家暴的有力证据。”
亮点
还有这些条款值得关注
时至今日,一些观念上的桎梏,还在制约着家暴告诫书发挥效力。包括但不限于:受害者的“家丑不可外扬”,派出所的“法不进家门”“清官难断家务事”“加剧家庭矛盾”等。
“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近9年后,告诫制度实践还是存在一些结构性的不平衡。有的地方做得不错,有的地方还不够。依然有派出所,不了解告诫书制度,没有开具过一份告诫书。”积极的一面是《意见》中明确了很多细节。比如查访——公安派出所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应当进行查访监督,而且可以会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
李莹说:“我们机构会对当事人进行回访。而查访的性质完全不一样,会告诉施暴者,他一直在被注视着。”《意见》指出,对家庭暴力加害人、受害人,在送交告诫书后七日内,公安派出所进行首次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首次查访未发现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查访。连续三次未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不再查访。
此外,《意见》督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福利机构等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李莹解释:“家暴,不只是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家庭成员都可能遭遇家暴,这里面就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这类弱势群体,受到智力、年龄等限制,没办法主动报案。”《意见》强调了工作衔接机制,比如加强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学校、社区等报告主体应当帮助受到家暴伤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报案。
家暴告诫书的针对性很强,《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它是针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李莹认为,具体到实践中,要客观判断事实,既不能用口头批评教育替代告诫书,又不能在出现严重家暴行为时,用告诫书替代行政甚至刑事强制措施。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