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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的父母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应当能够预见在没有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让年幼的孩子攀爬6米高的游乐设施具有很强的危险性。而游乐设施的唯一入口处设有警示牌,明确提示“游乐项目危险刺激,请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故小王的父母应当预见游乐设施的危险性,却没有及时制止小王的危险攀爬行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现场照片显示,该游乐设施入口的大门并未上锁,A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游乐设施已采取上锁等措施防止游客进入。因此,A公司未对具有危险性质的游乐设施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1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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