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之《孩子也有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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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法律上,未成年人有权对其个人的私密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等保持隐秘。他们的日记、信件等等都属于他们的私人领域,父母或其他人不能随意侵犯,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家长老师无权管理。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家长老师在尊重其隐私权的基础上建立信任,保持良好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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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中共绥阳县委宣传部

承办:绥阳县融媒体中心

监制:石芝谋 | 总编辑:卢永贤

责任编辑:张丽 | 责任校审:陈霞

来源:黔微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