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某知名“网红”,因贬低他人名誉,被判 赔钱并连续公开道歉十天!



原告陈净雯与被告戴艺、张太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作出(2023)粤0902民初8524号民事判决,认为被告戴艺、张太娟发布的视频及言论虽未直接陈述原告陈净雯的姓名,但根据两被告发布的视频及言论所描述的情节、时间、空间等存在连贯性以及网友在接受信息后产生对特定主体有着确定性和对应性的认可而发表的评论,足以认定两被告发布的视频及言论指向的对象为原告陈净雯。被告戴艺在未经合法程序确定原告存在故意损害合作公司利益及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即通过抖音平台发布多则视频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原告名誉,被告张太娟跟随被告戴艺故意拍摄的拆除“雯雯”招牌二字的视频,自导自演延续将“雯雯”二字拍摄丢垃圾、捡垃圾、偷垃圾等一系列视频,必然使网友对原告陈净雯的品德、信用等进行否定性评价,使原告陈净雯的社会评价受到影响和降低,具有侮辱、诽谤及煽动性,因此被告戴艺、张太娟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戴艺、张太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其抖音账号vs0668和Juan8999上连续十天公开赔礼道、消除影响,以恢复原告陈净雯的名誉(道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如果被告戴艺、张太娟拒不承担道歉责任,则由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戴艺、张太娟承担;二、限被告戴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净雯赔偿公证费4760元、律师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三、限被告张太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净雯赔偿公证费2040元、律师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四、驳回原告陈净雯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戴艺、张太娟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2024)粤09民终417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现已生效,因被告戴艺、张太娟未按判决履行致歉义务,原告陈净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5)粤0902执432号],现依法将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2025年3月3日

来源:茂名日报   化州前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