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煤集团七台河矿业公司龙湖煤矿支柱厂副厂长杨会军
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完善矫治教育机制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近年来被社会广泛关注,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这依然是代表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在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龙煤集团七台河矿业公司龙湖煤矿支柱厂副厂长杨会军看来,专门学校教育对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制。
杨会军代表认为,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要精准施策,明确罪错分级标准,依程度差异化处理——轻微罪错,比如偶尔逃学、小偷小摸,应以批评教育、心理疏导为主,家庭学校携手,及时纠正偏差行为;较严重罪错,比如多次盗窃、故意伤害等,要引入专业机构,开展行为矫正与心理干预,修复心理偏差,重塑正确价值观;严重犯罪则依法惩处,同时跟进帮教康复,帮助其重返社会,预防再犯。
“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能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及时干预和矫治,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社会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我调研了解到,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部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杨会军代表告诉记者。
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是接受专门教育和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杨会军代表认为,除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涉罪未成年人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同样触犯了刑法,是否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可以作进一步考量。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适用专门教育的入学程序有申请入学制、强制入学制两种。对此,杨会军代表表示:“建议进一步完善专门学校的入学渠道。比如,司法机关与专门学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专门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同时还可以进一步明确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一般时限,必要时根据情况可以延长或者缩短教育时限。”
(来源:检察日报·两会特别报道 作者:史兆琨 韩兵 李博 郭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