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总统尹锡悦突然被释放,法院采取“有利于被告”的法律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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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决定取消对总统尹锡悦的拘留,遵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大原则及宪法精神。

2.法院认为,拘留期限应按实际时间而非天数计算,且逮捕适法性审查的时间应计入拘留期限。

3.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此案中严格应用了刑事程序的一贯标准。

4.尹锡悦总统的拘留期限到期时间为1月26日上午9时7分,而检察机关在1月26日下午6时52分左右对其进行了拘留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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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尹锡悦总统

据韩媒3月7日报道,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决定取消对尹锡悦总统的拘留,其背景在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大原则及宪法精神。

这一贯穿所有刑事司法程序的一致标准得到了严格应用。法院认为,拘留期限应按“时间”而非“天数”计算,且逮捕适法性审查的时间应计入拘留期限。

在围绕是否拘留的争议中,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且没有最高法院判例等先例,法院在此案中严格应用了刑事程序的一贯标准,即在无法确信时,对被告人做出有利解释。

韩国宪法宣示了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拘留调查原则。在当事人方面持续提出有关拘留期限的问题的情况下,审判庭按照文义解释,做出了有利于嫌疑人的解释。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议25部法官当天做出了接受尹总统方面提出的取消拘留申请的决定。这是在上个月4日向法院申请取消拘留后一个多月得出的结论。

关于主要争议点拘留期限到期时间,审判庭表示:拘留期限按实际时间而非天数计算是合理的。认为尹总统在拘留期限已到期的情况下被拘留起诉。

此事从根本上说,是因为虽然对拘留阶段程序进行时在何种情况下如何计算有规定,但对于各程序不计入拘留期限的部分,相对没有详细个别规定而发生的。

在此过程中,法院按照宪法精神,在无法确信的情况下,严格应用了有利于被告人方向解释的标准原则。也可以说,在法律解释的多种形式中,选择了忠实于文义的解释。

图片总统安检车进入首尔看守所

刑事诉讼法上,检察机关的拘留期限为10日,经法院许可可延长一次,在10日以内。为拘留前嫌疑人审问而提交的调查关系文件等被法院接收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即相应增加了可拘留的时间。

检察机关通常以“天数”为单位计算这样增加的时间。同时认为,逮捕适法性审查也与令状实质审查一样,所需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1月15日上午10时33分被逮捕的尹锡悦总统的拘留期限到期时间为1月27日。相反尹锡悦总统方面严格解释称,若按时间单位计算,拘留期限在此之前已到期。

审判庭表示,与尹锡悦总统方面的主张一样,“鉴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身体自由、不拘留调查的原则等,合理解释为仅调查关系文件等在法院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是合理的。”

若不这样解释,则实际调查关系文件等在法院的时间以上,拘留期限会增加,根据文件何时接收、返还,增加的拘留期限会不同等不合理情况会发生。

同时补充道:随着技术的发展,可以准确确认文件的接收、返还时间,管理这些并不难,看起来也不会给调查机关的拘留嫌疑人管理或拘留调查带来很大负担。

另外,在严格解释刑事诉讼法时,认为逮捕适法性审查所需时间难以不计入拘留期限。

图片尹锡悦

审判庭表示:刑事诉讼法对拘留前嫌疑人审问、拘留适法性审查的情况下,调查关系文件等在法院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有明确规定,但为逮捕适法性审查是否有此规定并不明确。

同时补充道:在此情况下,鉴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身体自由、不拘留调查的原则等,按照文义严格解释有利于嫌疑人是合理的。

审判庭根据这种计算,说明尹总统的拘留期限到期时间为1月26日上午9时7分。检察机关在1月26日下午6时52分左右对尹总统进行了拘留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