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
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计税依据价格的,按照计税依据价格的1%缴纳。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以及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
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3月7日至3月24日
邮寄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市规划资源局利用处
邮编:300042
电子邮箱:sghhzrzyjlyc@tj.gov.cn
传真:63083123
天津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根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单元式楼房(以下简称“住宅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独幢式住宅房屋。
国有划拨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简称“非住宅房屋”)。
第四条 住宅房屋因买卖发生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每交易一次,缴纳一次土地出让金。实际成交价格低于计税依据价格的,按照计税依据价格的1%缴纳。
住宅房屋因赠与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计税依据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因交换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计税依据价格的1%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
住宅房屋转让部分份额的,按转让份额部分计收土地出让金。
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代为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转让的,以及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的,暂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住宅房屋转让,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动产权证书》“权利性质”栏中土地部分对应内容记载为“出让”,“使用期限”栏从首次缴纳土地出让金时点起,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计算,并记载“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记”栏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上述记载内容不变。
第七条 独幢式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发生转让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向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时,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30%。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项目,涉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上市场价格的15%缴纳。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符合第七条情形的,此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核减。
第九条 房屋权利人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需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登记簿查询结果和房屋买卖协议为申请人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十条 住宅、非住宅房屋在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划转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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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 天津广播
编辑 | 杨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