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将自己家中装修工作
承包给他人
承包方又雇佣工人进行施工
不料装修工在作业过程中
意外摔伤致残
由此牵出承揽关系、雇佣关系等
多种法律关系争议
涉事各方就损害赔偿各执一词
近日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对该案件审理后作出判决
↓↓↓
新家装修过程中
工人摔伤致残
李某将家中装修工作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张某,随后张某雇佣王某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王某因马凳倾倒摔落受伤,经治疗后落下残疾。
王某多次找到李某、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
此次用工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业主无需担责
维修工和承包方需承担责任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与张某属承揽合同关系,李某作为合同定作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王某受伤之责;张某与王某属劳务关系,案涉事故中,张某未检查施工工具,也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需承担责任。王某作为经验丰富的装修工人,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伤害也具有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由张某承担60%的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施工方安全保障义务的严格要求,也警示劳动者不能因“经验丰富”而忽视自我保护。
房主为何“无责”?
关键在法律关系的认定
本案是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需要先厘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进行责任划分。
首先,李某将家中装修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张某,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某作为承揽合同定作人,将家中装修工作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张某后,并未对后续装修加以干预,不存在过错情形,所以李某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
你怎么看
欢迎在评论区
留言交流
来源:豫法阳光、郏县法院
本期编辑: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