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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法治时间】女职工产假工资遭遇拖欠 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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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休产假,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女职工的权利。然而,现实中当女职工遇到产假时长被无端压缩,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迟迟未能到账的情况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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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此前担任大亚湾一家运输公司的会计,每个月工资6930元,在这家公司工作已有五年之久,2023年2月底,即将临盆的小林开始休产假。

小林:从3月份开始,公司就没有给我发工资了,然后我就把所有的资料寄给公司,负责人事的同事帮我申请的生育津贴。然后生育津贴也申请下来了,我问财务有没有到账,财务他就不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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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小林便自行向社保局核实 ,确认约1.3万元的生育津贴已经到账至公司账户。然而公司方面却一直推诿,始终没有将这笔津贴发给小林。与此同时,公司老板也联系上小林,告知她已经休足了98天的产假,此时的她应当返岗上班。然而根据广东省相关政策规定,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以及80天的奖励假,老板要求小林仅休息3个月就返岗上班,这让她无法接受。

小林:公司的生育津贴到账了,公司也不给我。我把所有的假都休完,然后回来上班,也没有给我打生育津贴。上完5天班之后,我就写离职申请书发给公司了,就没有回去上班。

之后,即便该公司将1.3万余元生育津贴支付给了小林,小林仍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差额、奖励假工资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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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丁晓鹏:其实仲裁以及一审的时候,对于拖欠产假工资,以及奖励假工资都是进行了认定的,认为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产假工资,与劳动者之间实际上只是发放标准存在争议,最终是没有支持这个经济补偿金。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奖励假期间应当照发工资,同时,当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的原工资标准则按照休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判令该运输公司向小林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以及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共计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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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丁晓鹏:二审认为,在拖欠产假工资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公司的违法性其实跟《劳动合同法》的38条规定里面的拖欠工资的违法性是相当的,所以我们认为拖欠产假工资的情况也是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种情形,最终我们是支持女职工请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该运输公司应当支付小林3.4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法官表示,依法支付产假工资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女职工当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投诉、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丁晓鹏:一方面,对于女职工来说,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假期间包括奖励假期间,工资都应当是按照生育前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另外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发放,以免造成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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