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全国两会
尽/职/尽/责/担/使/命
张懿宸:全国政协委员、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杨成长: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
方燕: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
进一步打通并购基金发展难点堵点
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张懿宸:
“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持续面临阶段性调整和高质量发展的压力与挑战。并购基金作为拓宽退出渠道、促进行业整合、打造行业龙头的有力抓手,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全国政协委员、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张懿宸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去年以来,有关部门接连出台多项政策举措,支持和鼓励发展并购基金。但与此同时,当前有关监管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瓶颈和制约。比如截至2024年末,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33.26万亿元,主要配置资产类型为债券、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期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保险资金投资组合中所占比重较小且波动下行。“究其原因,在偿二代二期监管规则方面,未上市股权和长期股权风险因子较高,导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平均偿付能力占用较其他资产类别显著上升。”张懿宸表示。
因此,张懿宸建议进一步优化和调整监管政策,尽快细化明确和落实全国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及养老金投资运营长周期考核机制,针对符合国家战略规划的投资方向(如新质生产力、绿色投资等)、以及具有稳定现金流表现和期间回报的投资策略(如并购基金、S基金)合理设置调控性特征因子等措施,进一步释放权益资产配置空间。
在张懿宸看来,目前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有关联关系的股权项目遵循的监管规定文件出台时间较久远,在业务实践中不够清晰。张懿宸建议监管部门及时更新和调整优化监管政策,对于底层资产优质、现金流健康的标的企业,如能全面论证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设立有效机制保护保险资金利益和安全的关联交易项目,应本着重要性原则和把控实质性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关操作流程,给予一定的灵活掌握空间。
此外,张懿宸还建议研究推动将并购贷款适用范围扩大,如扩大至战略投资人参与的参股型交易,支持更多市场化主体参与并购活动。他表示:“对于科技企业实控人增强型并购交易和科技企业置换类并购交易,例如收购或回购小股东股份的交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财务指标和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应明确并购贷款可提供支持。”
当前市场环境下权益类资产的长期价值凸显
全国政协委员杨成长:
“当前市场环境下,权益类资产的长期价值凸显。”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应当看到,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鼓励长期资本入市,证监会也做了大量工作,这是中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助于提高机构话语权,维护个人投资者利益,避免资本市场大起大落。
在杨成长看来,鼓励耐心资本入市不仅是政策选择,更应是企业出于市场规律的主动选择。通常来看,我国的老百姓或机构投资配置主要集中在三类资产,即包括存款、理财、债券等在内的利率产品、权益类产品和房地产。随着当前利率类产品整体收益率下行、房地产市场进入调整期,权益类资产的长期价值凸显。“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主体会倾向于加大对权益类资产的配置,这为耐心资本发展提供了契机。”他解释。
当然,耐心资本进入资本市场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资金提供方、产品方、运营方、研究方、监管方等多方面,并非单纯的技术问题。为更好推动耐心资本发展,各方需共同努力。杨成长进一步解释,资金持有人应拉长考核周期,建立更科学的风险管控机制;资本市场要提供更多适合长期资金持有的产品,如ETF就是一种低成本、高容量的优质产品;研究机构要重视对新型经济和新兴产业的研究,革新投资方法理论,合理引导对相关企业的估值;还要形成高效、专业的资产管理人队伍,由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托、券商资管、理财子公司等组成“五路大军”,确保长期资金既能进入资本市场,又能留得住,并获得相对稳定的预期回报。
让法律“长牙齿”
加大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监管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
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的阶段性调查进展。据悉,东方集团因涉嫌连续多年进行财务造假,或将面临强制退市的严厉处罚。
财务造假,可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财务造假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的诚信基础,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不利于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表示。
方燕总结了财务造假难以禁绝的三大主要原因:
一是制度漏洞与执法成本高。监管资源有限,面对海量财务数据,传统人工审查效率低下,而且会计准则的灵活性和主观判断为操纵留下空间,加之跨境监管协调不足,跨国公司可能利用司法辖区差异逃避监管。
二是利益驱动与道德风险两者失衡。企业高管层为达成业绩对赌、股价激励或避免退市,可能系统性造假。
三是惩罚力度不足致使威慑力弱。当前行政处罚金额远低于造假收益,新《证券法》对财务造假的罚款上限为2000万元(单位)/ 1000万元(个人),而造假企业可能通过操纵股价、融资套现获利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罚不当利”现象显著。刑事追责比例低,根据中国证监会数据,在2019至2022年财务造假案件中,仅约15%的案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指使员工操作等手段规避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方燕提出,应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法律层面,要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包括提高罚款金额、延长市场禁入期限等。同时,要完善刑事追责机制,对于情节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有效的法律震慑。
除了刑事责任,方燕还建议完善民事赔偿机制,鼓励和支持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提高违法成本。“可放宽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条件,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主动发起诉讼。同时,强制上市公司按融资额一定比例缴纳风险准备金,用于快速赔偿投资者。”方燕补充说。
此外,构建智能监管系统也是题中之义。方燕表示,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推广实时财务数据报送,利用AI分析异常指标,采用区块链技术记录交易全流程,确保供应链、资金链可追溯;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李自钦 马梅若 编辑:刘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