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父母也要“依法带娃”!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件:女方临产时男方消失不见,孩子出生后女方告上法庭,主张孩子的抚养费,不料男方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也拒不进行亲子鉴定。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如何认定亲子关系?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起因 女方临产时,男方“失踪”了
“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婚男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
2020年,黄先生与李女士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李女士在与黄先生同居期间怀孕,但李女士临产时黄先生却消失不见。
2022年10月5日,李女士生育一女李小贝(化名)。小贝出生后均由李女士独自抚养。李女士多次联系黄先生未果,遂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先生向李小贝支付抚养费。
不料,法院穷尽送达措施,黄先生均未现身。
难点 如何认定亲子关系?
后来,李女士向法庭提供了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在聊天记录中,黄先生自始至终未否认与李女士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亲子关系的存在。然而,李女士却无法提供小贝与黄先生的亲子鉴定结果这一关键证据,如何认定小贝与黄先生的亲子关系成为本案难点。
出于对非婚生女权益的保护,在亲子关系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下,亲缘关系鉴定似乎是唯一解。
经过与李女士的沟通,承办法官了解到黄先生的母亲王阿姨知晓小贝出生,还曾探望过小贝。在承办法官和李女士的多番努力下,王阿姨同意配合鉴定事宜,后承办法官便引导王阿姨与小贝进行亲缘关系鉴定。果然,鉴定意见显示王阿姨与小贝“存在生物学上的祖孙关系”。
判决 存在亲子关系,应支付抚养费
李女士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内容涵盖李女士的妊娠反应、孕期产检、分娩地点、非婚生女出生落户、抚育承担等,黄先生虽未积极陪伴,但也以购买海产品、滋补品等方式表示对李女士及非婚生女的关心,且其自始至终并未否认与李女士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及亲子关系的存在。
李女士在举示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关联证据的基础上,申请就黄先生与小贝之间存在亲子关系进行司法鉴定,黄先生未举示任何相反证据,又拒绝到庭配合亲子鉴定。王阿姨系黄先生母亲,且王阿姨经鉴定系小贝生物学上的祖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院认定黄先生与小贝存在亲子关系,黄先生系小贝父亲,依法应当支付小贝抚养费。
一审判决后,黄先生不服,又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并申请了亲子关系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支持黄先生为李小贝的生物学父亲”。
最终,厦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本案中黄先生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女的生父,逃避抚养义务,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法院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李小贝的实际需要,参照上年度厦门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并结合黄先生的履行能力,判决要求黄先生支付抚养费,力求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认定亲子关系,亲缘鉴定非直接证据
法官说,亲缘鉴定,是指运用生物学、遗传学以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根据遗传性状在子代和亲代之间的遗传规律,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
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系本案的难点。本案以亲缘关系认定破局,但隔代亲缘关系鉴定并非认定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还应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如主张亲子关系成立的一方提供的必要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而另一方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亦未能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可认定亲子关系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系基于亲子关系产生,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均应履行相应义务。
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