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缪俊龙 记者 严君臣)女方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务,离婚时要求男方支付家务经济补偿金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3月6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召开“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多起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了这样一起关于妇女家务劳动“隐形付出”的案例。
据了解,张某离婚后,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一起生活,后来嫁给了陆某。婚后,张某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但夫妻俩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曾经因为陆某一方的过错而报警处理。
后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并支付家务经济补偿金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案调解过程中,陆某称妻子确实为家务付出大量劳动,但他也在赚钱养家。法院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达成了自愿离婚协议,陆某自愿给付对方家务经济补偿金及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15000元。
法官说法:
家务经济补偿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该给与补偿。当前,含家务经济补偿诉请的离婚诉讼呈现上升的趋势,提出诉请大多数为女方。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离婚损害赔偿体现对离婚诉讼有过错一方的惩戒,以更好补偿无过错方的损失。离婚损失赔偿适用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以准确认定损害赔偿的责任。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坚持上述原则,在充分释明的情况下,将两项离婚救济制度并用,让男方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最终促成了调解,较好地化解了矛盾,保护了妇女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