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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从拒付到履约,一场跨越十五年的亲情“再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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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图源网络 侵删)

2007年8月,张某(女)与马某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女儿小马。2010年张某(女)与马某协议离婚,约定小马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小马满18周岁为止,且小马因治疗先天性心脏病产生的手术费、医疗费用均由男方承担。但离婚后,马某仅支付当月抚养费,未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2025年1月,小马诉至滕州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03800元,并要求自2024年11月起抚养费提高至每月1000元。

首次开庭时,被告马某并未到庭,也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答辩。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缺席判决。如果直接作出判决,可能会让马某对抚养费更加抵触,导致父女关系紧张,进而影响小马的身体健康。

在与小马的沟通中,承办法官了解到,长期父爱的缺失也是小马诉讼的重要原因,而父爱的缺失不是单纯的经济补偿能够抚平的。承办法官几次与马某沟通并专程前往被告居住村居,几次疏导后,在第二次庭审前的调解中,马某同意把拖欠多年的抚养费偿付给原告,并将给付原告的抚养费增加至1 000元。

【法官说案】

追索抚养费案件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重关系交织,不仅要审查涉案家庭过去或现时的事实因素,还要在审查法定因素后综合考量诸多酌定因素,以确保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平衡父母与子女的利益。确定与变更抚养费数额时,需要因应客观情况变化,在子女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考量因素之间进行均衡调整。本案中,承办法官充分考量了抚养费追索背后孩子对于亲生父亲的情感需求,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调解和疏导,最终,被告主动给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提高抚养费给付标准的结果,对女儿小马给予了温暖的慰藉,增进父女之间的互相理解。

对家事纠纷,即使通过审判的方式,对当前的纷争作出裁判,但当事人的心结未解开,未来还会出现其他纷争。本案中,承办法官将抚养费之争转换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充分了解双方真实想法后,寻找出满足各方当事人利益需求的灵活方案,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最优化,避免了后续衍生案件,实现了法、理、情的和谐统一。

(大众新闻记者 孟令洋 通讯员 家少庭 梁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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