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兴宾区法院强制执行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
原告徐某青、兰某伟、莫某鲜、李某新与被告莫某素、莫某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莫某素、莫某仁于本判决生效后自行清理其种植在与原告徐某青、兰某伟相邻3米的山路范围内的桉树苗,不得妨碍出行。判决后莫某素、莫某仁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莫某素、莫某仁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为邻居,为化解邻里纠纷,切实提升执行质效,主办法官及村委工作人员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释理,最终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当天上午,经过4小时奋战,涉案土地上的桉树苗被成功清除,涉案土地恢复原状并当场交付申请人,案件顺利执结。
来 源:兴宾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