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逐条解读(二):
欲知山中事,须问打柴人——婚姻效力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发布,明确了解决离婚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本文作为《解释(二)》逐条解读系列的第二篇,聚焦于《解释(二)》第二条,涉及对“假离婚”不可逆原则的明确规定: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第二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婚姻家事领域对婚姻效力认定规则的体系化完善。该条款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确立“假离婚”不可逆原则,其深层逻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归纳:身份关系、公权力审查边界、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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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以及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最后,第一千零八十三条也规定了: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逐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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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份关系稳定性优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登记作为要式法律行为,经行政程序即产生婚姻关系解除的绝对效力。身份行为具有不可逆性,若允许以“意思表示虚假”否定离婚效力,将导致婚姻关系长期悬而未决,损害社会秩序。
二、公权力审查边界限制
婚姻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司法权亦不得介入身份关系真实性判断。此系对行政登记公信力的维护,避免司法过度干预私人合意。
三、遏制权利滥用与公共利益保护
通过切断“虚假意思表示”对离婚效力的影响,防止借离婚之名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或规避限购政策等行为,维护债权人利益。
四、“假离婚”案件的司法实践
在婚姻家事领域,隐瞒财产和“假离婚”行为一直是司法审查的重点,尤其是在债务危机中,某些人试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从而逃避债务或其他法律责任。然而,司法机关对这些行为的态度一直是严厉的,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债权人和夫妻双方的合法财产权益。例如,在松江法院审理的石先生与李女士的案例中,石先生因商业失败及债务危机,试图通过与妻子假离婚,转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石先生与妻子李女士商议后,在短时间内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出售了共同财产中的房产,石先生将所有财产赠与李女士,并通过公证办理了相关手续。离婚后,石先生的公司因违约而破产,石先生试图复婚,但李女士拒绝了他的请求。石先生在多次联系无果后,愤怒地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出售房产后的120万元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石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房产和出售款项归李女士所有,并且石先生在出售房产后亲自出具声明,确认出售房产的所得款项完全由李女士支配。法院认为,出售房产的款项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已确定归李女士所有,因此石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石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其“假离婚”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且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处理了财产分割问题。(来源:上海法治报)
这一案件的处理,不仅展现了法院对“假离婚”及隐瞒财产行为的严格审查,也进一步印证了《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婚姻家庭财产处理的明确规定。根据《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即便一方主张离婚无效,法院也不予支持,这一判决同样适用于石先生的“假离婚”案件。法院以“离婚协议已处理完毕且房产款项已由李女士全权支配”为依据,明确指出,石先生无法以隐瞒财产的方式要求分割已处理过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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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路径
尽管《解释(二)》第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无效确认请求不予支持”,在实践中依然可以通过其他路径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区分“离婚登记效力”与“财产分割条款效力”
即便离婚登记有效,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的情形,依然可以主张撤销或变更相应条款。根据《解释(二)》的第三条(下篇会提到),债权人亦可提出相关条款无效的请求,从而保障其债权利益。
(二)对“离婚目的”进行穿透审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涉及债务及财产转移的案件中,可以通过穿透审查离婚的真实目的找到突破口。例如,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显著失衡,且有证据表明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另一方可通过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条款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解释(二)》第二条通过否定“离婚无效确认请求权”,实质上重申了婚姻家事领域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规则。因此,实务中需要以“身份关系不可逆”为基点,灵活运用财产条款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等制度,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推动婚姻家事纠纷解决从“身份争议”向“财产争议”的理性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