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的现金分别被三名路人捡走,湖北汉川警方跨三地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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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汉川警方成功追回三名路人捡走的遗失现金,共计1800元。

2.2月24日,一名刘姓老人报警称老伴在骑电动车途中遗失1800元现金,用于购买农资种子恢复春耕。

3.通过细致排查,警方发现现金分别被三名路人捡走,并确定他们的身份和行走路线。

4.警方及时联系到第一位本地群众追回300元现金,次日分赴天门市皂市镇、武汉市硚口区追回剩余现金。

5.失主对垌塚派出所民辅警的辛勤付出和高效工作表示感激,特意制作锦旗和微信视频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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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陈勇

通讯员 祝赟

3月6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孝感市汉川警方获悉,当地警方日前始终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用实际行动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承诺,跨三地及时为群众追回遗失的资金。

今年2月24日,汉川市公安局垌塚派出所接到一位刘姓老人报警,称其老伴在骑电动车途中不慎遗失1800元现金。

老人情绪十分焦急,这笔钱十分重要,是购买农资种子,恢复春耕的资金。

接警后,派出所值班民警金奇、辅警方泽等人迅速赶到报警人家中,并详细询问事发经过,安抚老人情绪。

据报警人描述,老两口当天早晨骑电动车上街,途中接电话时现金不慎散落,直到办事时才发现丢失。

派出所民辅警立即调取监控视频,逐段逐帧排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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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细致排查,民辅警发现,刘某遗失的现金分别被三名路人捡走,并确定三人身份和行走路线。

当日17时,民辅警联系到第一位本地群众追回300元现金;次日,民辅警又分赴天门市皂市镇、武汉市硚口区,分别向两名过路司机追回现场拾得的现金。

汉川市公安局垌塚派出所民辅警第一时间将追回的现金交还老人手中。

两位老人激动不已,连连感谢垌塚派出所民辅警的辛勤付出和高效工作。

老人表示:“这笔钱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我们全家春耕生产就靠它了,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找回来,你们真是我们老百姓的贴心人!这样的好警察让我们感到无比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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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表达感激之情,失主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赠送给垌塚派出所的民辅警,锦旗上写着“人民警察为人民,失而复得暖人心”。失主女儿还特地制作一期微信视频,将垌塚派出所民辅警热心为民追回遗失现金的事迹发布在网络上,广为宣扬。

汉川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捡到的钱”一般属于“拾得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捡到他人“遗失”的财产,不仅要及时归还,还要好好保管,若保管不当,失主有权要求拾得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捡来的钱,不归还违法吗?

汉川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称,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看,拾得人拒不交还遗失物是侵犯了失主对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要求返还。

从刑事责任的角度看,当钱财价值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了刑法上的侵占罪。恶意占有遗失物或者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1万元-3万元),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10万元-2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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