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魏都法院:以案释法 离婚后双方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必须经过法院确认?

    法新融媒讯(文图/杨华 肖婉豫 张培雯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必须经过法院确认才有效?一方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另一方该如何维权?近期,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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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女士(化名)与张先生(化名)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于2023年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将名下四套房产出售后各分一半,但因房产未售出且存在按揭贷款,后续还款产生争议。2024年9月,双方重新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属,并约定张先生需补偿王女士2万元,于同年10月15日前支付。然而,张先生逾期未付,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新协议有效,并要求支付补偿款及利息。

    庭审中,张先生对协议无异议,但称经济困难需延期支付。法院查明,双方对协议内容均无争议,且新协议系自愿签订,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确认原告与被告于 2024年9月15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需存在“诉的利益”,即一方主张的是实体利益已经或正在陷入危险和不安,致使其请求诉权以保护、消除侵权行为或争议状态。

本案原、被告对离婚协议中的房产重新约定并达成协议,对该约定双方均无异议。现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诉讼目的为由人民法院对该协议的再次确认,并非存在实质性争议,故对于原告主张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4年9月15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应在程序上驳回起诉。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签订协议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补偿款,庭审中被告亦同意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5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补偿款20000元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夫妻本是携手抵御风雨的亲密伙伴,也是利益共同体。但有时迫于无奈,两人只能分道扬镳。一旦走到这一步,如何合法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就成了头等大事。

1.协议效力无需重复确认

双方自愿签订且无争议的协议,通常无需法院再次确认。若一方反悔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另案主张撤销或无效。

2.履约责任不可逃避

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诚信履行。逾期付款可能面临利息、诉讼费及加倍罚息等法律后果。

3.维权需找准法律依据

提起确认之诉前,需明确是否存在“诉的利益”。若仅为程序性确认,可能被驳回;主张履约或赔偿,则需提供充分证据。

来源:法制与新闻  法新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