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好意劝架遇上意外受伤,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广东一名男子饭后散步时,看到有人提刀,上前劝架却被误伤,谁来担责?近日,广东法院依法审理了这宗因劝架而产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4年3月20日傍晚,林某波、陈某妹与林某凯、陈某利、林某燕两家因建造遮阳棚问题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人劝架后,双方停手。林某波又回家拿了一把刀欲返回现场。
林某和在饭后散步时路过此处,正巧看到林某波从家中拿刀出来,便急忙上前劝阻,想把林某凯拉回家中,却不料右手被林某波手持的刀尖划伤。周围人见状忙帮林某和止血,并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经鉴定,林某和损伤程度评定达到轻微伤。
林某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被告林某波、陈某妹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因身体受伤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追加林某凯、陈某利、林某燕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广东省饶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和进行劝架,被林某波手持的刀误伤,其被误伤时,五被告的肢体冲突已被劝停,林某波是直接侵权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林某波应当对林某和因此次事故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而陈某妹、林某凯、陈某利、林某燕对林某和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也非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林某和的好意劝架行为,属于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正能量行为,应当为法律和道德所肯定和鼓励,林某和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亦无需自行承担责任,其因案涉纠纷受伤,而起诉请求赔偿的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劝架的行为维护的是社会公序良俗,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肯定与鼓励。况且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更应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在面对邻里矛盾纠纷时,要保持清醒与理智,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采取正确、平和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切不可“以暴制暴”,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潮法宣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黄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