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告知书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告知书
广大村民朋友: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森林防火有关事项告知如下,望广大村民共同遵守。

一、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

二、禁火要求:森林火险等级达到3级及以上时段(或高温、大风天气),在林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严禁烧火取暖、吸烟、野炊、烧烤食物和打火照明;

2.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点灯点蜡、放孔明灯;

3.严禁私自进行开山采石、放炮、架设电线等生产作业;

4.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5.严禁驾乘人员在有林道路沿线向车外扔烟头;

6.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垃圾、树叶、地边杂草;

7.严禁在林区从事野营、庙会等活动用火;

8.严禁放火烧山、砍柴烧炭、烧火驱兽、烧蜂窝、电网狩猎;

9.严禁小孩、智障人员、老弱病残人员在没有监护人看护的情况下进入林区用火;

10.严禁其他生产和非生产性用火及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和行为。

三、法律责任:违反本告知书第二款中任何一种行为,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森林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县林业局防火宣传中心电话:37119986。

我们对您和您的家人对森林防火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一审:马思璐    二   审:蒋   杰  

   三审:许克剑    总监制:文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