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案例:被告人说无罪,辩护人说有罪,法院认定部分无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23)鄂2823刑初142号

刑事判决书。

某公司、谭某清、张某仕因非法采矿罪,2023年5月22日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涉嫌两个非法采矿行为:

(1)2015年至2017年,谭某清、张某仕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仍继续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某国土资源所多次下发停采通知书并采取停电措施。期间,该公司向某建设项目、建材公司销售砂石料金额为80.25227万元。

(2)2014年10月23日至2018年1月,谭某清、张某仕在某矿区界外开采面积为9214平方米,开采消耗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量5.85万立方米,合计15.49万吨。经巴东县某某有限公司鉴定价值为208.4954万元。

法院2023年11月2日开庭。判决显示某公司、张某仕的辩护人是指定的,应该是法律援助律师。谭某清没有辩护人。

某公司做了较为详细的辩解:被告单位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向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但至今没作出任何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符合“视为准予延续”情形,没有非法采矿的犯罪动机和故意。

其指定辩护人却认为:对指控非法采矿罪不持异议;采矿证到期迟迟没办下来,有一定的客观原因。

谭某清、张某仕也不认为自己是非法采矿。

张某仕的指定辩护人却认为:被告人在原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新的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采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被告人没有逃避其监管,不存在滥采、盗采等行为,故意程度低,不存在重大故意行为。

法院2024年3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指控的第(1)个行为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理由是: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决定的,应视为准予延续。故被告人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的开采行为,不属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

法院认定第(2)个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据此,公司被罚了10万元,谭某清、张某仕被判处缓刑。

法院只是认定部分无罪,被告人的辩解也实现了部分无罪辩护。尴尬的是,指定辩护人对指控非法采矿罪没有异议。

法院认定部分无罪的理由,其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再审典型案例”中的案例2是汤立珍等三人非法采矿再审改判无罪案。

法院2023年11月2日开庭时,该案例已经被最高法院公布。此前,湖北高院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该再审无罪判决书((2022)鄂刑再2号)也已经公布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不管是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还是委托的辩护律师,只要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履行好法律规定的辩护职责,就应当及时关注到这一最新案例,协助法庭准确适用法律。

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却认为被告人有罪,也有违职业伦理。

作者简介:黎智鹏,专职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