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 2025年2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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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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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表示,短期内多次“闪婚”并收取高额彩礼,可以认定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同时,一方基于索取财物目的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也可以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法表示,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何把握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仍存在一定困难。(来源:央视新闻)

【国咨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如何把握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存在相当的困难。最高院公布的上述案例,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具有指导性的参考意见。



【政策发布】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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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针对近年来集贸市场内不法商家“缺斤短两”“计量作弊”等现象,办法明确经营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构成欺诈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来源:新华社)

【国咨说】

新《办法》去年公布,今年3月1日开始实行。集贸市场不法商家“缺斤短两”“计量作弊”是消费者深恶痛绝的现象,是民生关注的热点问题。新《办法》对老《办法》进行了完善,进一步压实集市主办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者的行为,加大对相关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预计可有效遏制集贸市场内使用作弊秤缺斤短两的违法行为。



【国内热点】


【上海:将AI画作包装成“数字藏品”敛财180万元,被判八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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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吴某推荐下,加入某数字藏品平台投资群,并购入一幅收藏画作。后投资群被解散,投资平台关闭,李先生发现被骗遂报警求助。2024年1月,警方将吴某和王某抓获归案。经了解,吴某和王某将低价买来的“AI画作”吹嘘成具有高昂投资价值的“数字藏品”,并借此敛财约180万元。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山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来源:红星新闻、正义网)

【国咨说】

数字经济时代,盗窃减少,诈骗增多,尤其是“高端”诈骗。“数字藏品”“元宇宙”“虚拟货币”……不法分子利用这些高大上的概念,进行夸张宣传,套取资金后跑路。投资者不要期望一夜暴富,那样往往陷入无底深渊。要警惕以科技创新、绿色产业等为幌子的所谓高额回报项目,抵制投机炒作行为,远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好自己。



【国际热点】


【新加坡:创建和管理色情群组长达五年,判监六年鞭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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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钟某雄自2016年起开始在网上寻找、下载和观看虐童材料和成人色情影片加入聊天群组,后来创建自己的群组,有计划地收集虐童材料并在多个群组散布,在三个群组拥有逾800名成员。其共面对八项包括持有和散布虐童材料和抵触影片法令等控状,被判入狱六年及鞭打九下。(来源:联合早报)

【国咨说】

警方在钟某雄的电子设备内搜查出2649部影片和1157张照片,当中包括儿童处于挣扎和痛苦的情况下被迫进行性行为的画面。儿童色情是人类的共同禁忌,在很多国家,除传播者外,对儿童色情图片和视频的持有都是被禁止的。如日本的《禁止针对儿童的买春和色情法》、《加拿大刑法》、美国华盛顿特区等多个州的法律都规定,制作、分发、接收或拥有儿童色情物品均属违法犯罪。



【媒体评论】


【经济日报:重视解决AI合成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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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AI深度合成技术引发的侵权现象引起关注。这种“发现难—危害大—维权困”的恶性循环,凸显出传统治理模式的效能瓶颈。面对AI深度合成技术带来的问题,除了法律应对,还需要探索技术上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也应通过宣传和科普让更多人了解AI合成技术的风险,学会使用相关技术手段,分辨虚假信息。AI深度合成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应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加强规范和治理。要更好发挥技术手段的优势,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让技术真正造福人类。(来源:光明网、经济日报)

【国咨说】

AI深度合成技术往往是合成公众人物。从民法角度看,AI假冒名人侵犯了名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声音权益、个人信息权益。只要足以识别出是特定名人的肖像,就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如果换脸的同时,还模仿了名人的声音,则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因换脸还要获取被假冒者的面部信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商家还可能构成对被假冒者的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如果假冒的名人发表了不当言论,还可能侵害该名人的名誉权。被假冒的名人可以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学者观点】


【乔岳 孙刚(黑龙江大学)有故意无身份型间接正犯之否定——以内幕交易罪为出发点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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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在内幕交易罪原有规定的“亲自交易”“泄露信息”的行为形态基础上,基于有效防止处罚漏洞、响应刑事政策、打击犯罪之目的等种种考量,增设“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的规定,引发热议。本罪属于违法身份犯,主体是具有特定身份的特殊主体。利用有故意无身份的工具的场合将本罪认定为间接正犯,将原本成立共犯的场合升格为正犯,是符合举轻以明重法律原则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但在本罪中将有故意的、与背后者通谋的人说成是工具,又与传统的间接正犯原理不相适应,存在理论和法律适用上的硬伤。对此,可修正间接正犯的概念,将利用有故意无身份的场合纳入其范围中,或是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针对具体场合进行立法上的修改。(来源:《上海法学研究》202412)

【国咨说】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是指利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故意但缺乏目的、身份的人实施犯罪的情形。利用无目的有故意的工具时,被利用者不知道利用者的真实意图,不具备构成要件所要求的主观的超过要素,而利用者却在幕后支配犯罪,使被利用者在不自觉中完成了利用者的目的行为,利用者构成间接实行。利用有故意但无身份的工具时,无身份者因为欠缺特定身份,其行为不是身份犯才能构成之罪的实行行为,不能构成正犯,利用者就不能成立教唆犯,只能以间接正犯处理。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实习律师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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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咨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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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学军)

张学军,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具有新闻、法律双重涵养,长期在国内顶级传统媒体如新京报、顶级新媒体如新浪网、字节跳动等从业,擅长将法律与传媒相结合,调动一切资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从事一审案件的专业研究,主攻刑事,兼顾民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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