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潘志鸿辞去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潘志鸿辞去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乌鲁木齐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