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刘某通过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到数个绿化工程,随着项目的推动,工地需要盖章的资料堆积如山,而使用公章流程繁琐,多有不便。于是,被告人刘某联系到了被告人王某,向其提供了公章拓本照片。不久后,一枚以假乱真的公章在被告人王某的手中诞生。
据了解,最终考虑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某因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判决被告人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是指行为人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伪造公司印章罪属于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就构成犯罪。
长安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公章作为单位文件、个人证明、办理业务、合同等重要凭证出现时,具有严谨性和唯一性,不得私刻或随意冒用,切莫为图一时方便或一时之利以身试法。同时,印章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事务,关系到企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要以此为鉴,不断加强对印章的管理,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商业秩序,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闫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