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签两份劳动合同,企业将无单方终止权?网传上海裁判口径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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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往,上海地区的企业拥有单方终止权

目前,国内大部分城市,比如北京、广东、四川、福建,都允许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第三份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也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无单方终止权”。

甚至,就连202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二,“劳动者对于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单方选择权——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也认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单方终止权”。

但是,在上海地区,却并不存在这种做法。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以及上海地区的判例,当地认为,劳动者虽然有要求第三份劳动合同续签无固定期的权利,但该权利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同意继续续签——也即,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也可理解为“用人单位有单方终止权”。

 

(1)上海高院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号:沪高法[2009]73号

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上海地区判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沪0104民初4959号

本案双方针对滕*的7项诉讼请求均存有事实或法律适用争议,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关于滕*依法可享有的医疗期及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根据上海市关于劳动者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第1年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滕*于2016年8月1日入职某某公司,自2021年8月9日起请病假,除2021年8月24日及25日、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外,连续病假并提交相应病假单直至2022年8月3日。某某公司主张滕*享有医疗期8个月,并未低于相关规定标准,在双方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予以采纳。扣除上述未提交病假单的日期,至2022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滕*累计病休期间已超过8个月。故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滕*发送《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7月31日期满终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双方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某某公司明确告知滕*不再续签,双方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故滕*向某某公司发送《通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滕*要求自2022年8月1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现在,根据“网传”的最新规定,上海地区的企业可能不再拥有单方终止权

目前,网传一份上海高院的文件,也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该文件提到“2025年1月1日起实行”,且提到,在研讨会上,多数意见认为,在双方已经订立两次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作为判断因素”——也即,从2025年1月1日起,上海地区的做法也将与国内其他地方保持一致,连续签订两份合同后,用人单位“可能”不再具有单方终止权。

 

相关原文:

(笔者注:以下原文,目前未能在权威法律数据库中查到,仅供参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观点摘编》

(2025年1月1日起实行)

……

问题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

研讨活动中,少数意见认为,应先审查用人单位有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续订,如用人单位无续订意愿的,则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不成就。因此,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存在续订与否的选择权。

多数意见认为,此情形下,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不以用人单位是否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作为判断因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在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期满后存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能。如果劳动者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遵纪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务,可以依法要求与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续订,这有利于引导劳动者遵纪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予保障,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后果。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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