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结
一宗涉“拉客”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
基本案情
三亚某餐饮店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了由“拉客妹”带客上门消费,给付“拉客妹”一定比例回扣的经营方式。回扣比例为所带客人海鲜加工费的60%,支付方式为消费后隔几日通过微信扫码或者现金支付。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某餐饮店的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作出《处罚决定》,给予某餐饮店10万元罚款。某餐饮店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餐饮店的诉讼请求。某餐饮店仍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处罚决定畸重为由,上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某餐饮店通过给予拉客人员提成的方式招揽客源,相应提成不计入经营账册,属于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该行为损害了三亚市旅游市场秩序和城市形象,损害了游客合法权益,不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餐饮店罚款1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既有利于改善消费环境
也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
规制和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是知识产权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
本案中
法院依法依规支持行政机关
整治三亚市海鲜餐饮市场
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切实保护了游客等消费主体合法权益
以法治守护市场公平
助力营造群众“敢消费、
愿消费”的旅游营商环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经营主体应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遵循商业道德,不能实施“拉客”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陈敏 陈宝军